
不论是银行还是个人,对于向外借钱都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多往外借钱,然后收取利息,另一方面,又担心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造成更大的损失。不过,作为借出货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弥补债权损失。那么担保都有哪些种类,给别人做担保了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接受法院执行,担保的风险相对要大。因此为他人作担保应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这样可减少担保的风险。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在借条上注明“一般保证”或是写明“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才承担较轻的“一般保证”法律责任。

担保的五种形式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再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债务人跑路 担保人如何“避债”?如果出现了债务跑路无法还债的情况下,担保人如何避债呢?一旦到了债务无法清偿的时候,担保人要注意审查自己是否有无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按照司法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如果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会有部分免责的情况。比如有人欠你60万,小M来做担保,如果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在你没有错误的情况下,小M和债务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你跟小M有过错,那么小M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30万;如果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小M无过错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小M有过错,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超过2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