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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宁远最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这些人这些病可获救助

扩散!宁远最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这些人这些病可获救助 宁远发布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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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特困供养人员(指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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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从宁远县民政社会救助大厅医疗救助股获悉,宁远县城乡医疗救助系统全面升级完成,新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全面调整到位,从8月15日起城乡医疗救助均按新的实施办法进行救助。6月14日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宁远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16】16号)文件,进一步完善2012年的实施办法,整合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提高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比例。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特困供养人员(指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百岁老人。

医疗救助方式有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三种方式,以下是详细规定



参保人员救助


  资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百岁老人

 
资助标准

(一)特困供养人员(由财政特补全额参保的城镇三无人员除外)、百岁老人实行全额资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实行部分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指个人缴费标准减去财政特补后的自负部分),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资助。

 
办理程序

(一)全额资助对象:按医保农合机构指定月份,由县民政局编制全额资助对象花名册,送医保农合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参合手续,并发放参合(参保)证件。

(二) 部分资助对象:在医保农合年度缴费时间内,按医保农合指定月份,由县民政局编制部分资助对象花名册送县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发放到资助对象的低保金领取存折(卡)中,受托金融机构在存折上注明“资助参保(合)”项目名称,由低保对象自行全额缴费参保(合)。

        凡获得民政部门资助后,因本人原因未按时缴费参合参保的,不予受理其医疗救助申请。为避免重复资助,已通过医疗救助资助的对象,其他单位或部门可不再资助或扣减已资助金额。




门诊医疗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分为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特殊慢性病门诊
  救助对象

       对患有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实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高血压病、糖尿病、类风温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垂体瘤、重性精神病、肺结核的无劳动力家庭中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救助标准

        500元/年。

 
办理程序

       每年只救助一次,以上年12月至次年11月为申请周期,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凭三甲(含三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家庭户口簿、银行账号和《农村五保证》或城乡低保金领取证、《孤 儿证》向低保(特困供养)管理归属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登记并汇总造册,连同附件材料在12月5日前一并报县民政局复核审批,在12月底前打卡发放。

重大疾病门诊


  救助对象

       对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患者、恶性肿瘤患者,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实行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救助标准

       纳入医保农合特殊门诊政策补偿范围的,按医保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自付门诊费用50%的比例救助,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年;未纳入当地医保农合补偿范围的,对其在具备正规资质的医疗机构看病的门诊总费用的70%计算,年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属特困供养人员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100%救助。

 
办理程序

每年只救助一次,以上年12月至次年11月为申请周期,次年12月受理救助申请(受理期限为1个月),由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持三甲(含三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本年度门诊发票(具备正规资质的医疗机构看病的门诊发票)、患者身份证、家庭户口簿、银行账号和《农村五保证》或城乡低保金领取证、《孤儿证》等材料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救助。

        救助对象同时符合两种门诊救助类型的,同一年度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种。





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百岁老人

  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和基本医疗费用

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基本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补偿。

       基本医疗费用是指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或县医保中心)有关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住院救助标准

(一)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镇(街道)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额减免。医保农合对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镇(街道)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县级为80%,乡镇(街道)级为9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余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百岁老人在县、乡镇(街道)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70%救助。

(三)经批准转诊到县以上医院或县外医院住院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百岁老人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50%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70%救助。

(四)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年封顶线为5000元。

(五)在县、乡镇(街道)两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未经批准转诊到县以上医院或县外医院住院的,不予受理其住院救助申请。

 
办理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一站式”结算方式。

1、入院时,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科室提供患者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农村五保证》或城乡低保金领取证、《孤儿证》、《百岁老人长寿补助金领取证》进行申报登记。出院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出院后7日内必须办理救助兑付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2、特困供养人员患者一般疾病首诊原则上应选择户口所在地(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敬老院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就近就医,确需转诊到县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需持有乡镇(街道)卫生院出具的,并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认定的转院证明;特殊重大疾病转诊的,需提供“120”出诊的相关证明,可不用提供乡镇(街道)卫生院出具的转院证明。无相关证明的,将不予办理住院补偿、医疗救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

(二) 救助对象转诊到县级以上医院或县外医院住院的,需按医保农合机构转诊程序审批,并在医保农合机构及相关保险公司报账后,凭医保农合的结算单据原件、大病保险单据、商业保险单据、住院费用发票、诊断书以及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农村五保证》或城乡低保金领取证、《百岁老人长寿补助金领取证》等资料 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县民政局办理救助申请。医保农合、保险等办理机构出具结算单后1个月内需到县民政局办理救助申请,过期不予受理申请。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资助对象

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肝移植、肾移植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乳腺癌、宫颈癌、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中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资助标准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按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卫合管发[2015]2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比例的20%救助。

(二)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核算办法、救助比例参照基本医疗救助执行;封顶线1万元。

 
办理程序

参照住院救助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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