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案件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月,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履行民事判决书上的义务,王某某既拒不执行,也没有报告财产。2016年2月25日,因王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司法拘留15日,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而拒不履行。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且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归还了全部欠款,现执行案件已执行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判决书所判决的义务,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近日,我县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维护司法公信力,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立“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诚信体系。在我县法院及全县各大微信公众号推送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有35名“老赖”上了黑名单。
县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还将继续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只有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才能从这份名单中删除。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上了黑名单以后,具体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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