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5日是全国第九个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5月15日9时,宁远县公安局联合县金融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各金融机构等多家单位在文庙广场举办了以“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为主题的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定对象吸收资金。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利用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官员等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包装成“投资理财”“财富管理” “股权投资”等理财项目,并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或利用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一开始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