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范围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及政策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股(电话:07467685360)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2.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4.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5.加盖印章的《就业创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1.用人单位向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股申报。
2.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股进行审核确认后,经公示无异议,报县财政局复核。
3.财政局复核后,拨付资金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二类)
对象范围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补贴标准及政策
对吸纳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单位,与之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按政策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股(电话:07467685360)
1.《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湖南省贫困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单据明细,以及贫困劳动力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4.材料真实性声明。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2.审核通过,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补贴。
3.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稳岗返还政策
对象范围
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补贴标准及政策
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返还政策。
县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电话:07467685362)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可在补缴以前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符合条例的企业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审核通过,经公示 5天无异议,由县财政局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第二类)
对象范围
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困难企业
补贴标准及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其中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按照申报当月标准执行,参保职工人数按2018 年 10月至 2019 年 3 月六个月月均参保人数确定。
县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电话:07467685362)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截至2018年12月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需认定为困难企业或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在补缴2018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欠费后,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由参保企业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审核通过,经公示 5天无异议,由县财政局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4、一次性岗位补贴
对象范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及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生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股(电话:07467685360)
《湖南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符合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原国有企业和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证明、残疾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复印件、与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及社会保险缴费单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
符合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企业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经审核通过,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一次性岗位补贴
对象范围
吸纳本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
补贴标准及政策
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12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股(电话:07467685360)
《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单据明细,以及贫困劳动力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材料真实性声明。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审核通过,经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各地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6、就业见习补贴
对象范围
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见习基地
补贴标准及政策
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人员(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等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见习基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股(电话:07467685360)
1.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 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4.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
1.见习单位向县服务中心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2.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并公示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3.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7、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对象范围
对在职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
补贴标准及政策
1、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其中,园区内企业的贫困劳动力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50%给予补贴。
2、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培训的,考核合格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550 元、中级工(四级)990 元、高级工(三级)1320 元。
3.高危行业的企业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安全技能培训的,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课时5元,最高不超过300。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县就业服务中心培训股(电话:07467685361)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
2.学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1.开班申请:提前 10个工作日向县人社局申请,经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
2.结业考核:培训结束后,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鉴定。
3.补贴申请:经考核合格,由用人单位向县人社局申请补贴,县人社局审核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县财政拨付补贴。
8、以工代训补贴
对象范围
就业扶贫车间
补贴标准及政策
对吸纳 10 名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就业扶贫车间,每月每车间给予2000 元培训补贴;对吸纳 10-30 名的每月每车间给予3000 元培训补贴;吸纳 30名以上的,每月每车间给予4000 元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县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电话07467667618)
《就业扶贫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银行发放的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扶贫车间场地改造、租赁等费用凭据,年度实际发生物流费用凭据等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可通过省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扶贫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9、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对象范围
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36月(含36个月)以上,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工(含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企业职工)
补贴标准及政策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 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 1500 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 2000 元;
2.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的(以省人社厅发文公布的职业(工种)为准),补贴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3.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在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的,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可在国家或全省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县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电话:07467685362)
1.在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4. 本人社会保障(银行)卡复印件。
1.职工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 经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银行)卡。
10、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对象范围
开展新型学徒培养企业
补贴标准及政策
以中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按4000元/人补贴,高级为6000元/人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培训股(电话:07467685361)
《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补贴资金预支申请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资料、《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验收申请表》《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合格花名册》《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补贴余款申领审核表》、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凭证
1.经企业所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由参培学员所在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预支申请,经审核后,当地财政部门向企业拨付培养补贴资金总额的50%;
2.学徒培训期满,并验收合格后,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其余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合格人员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11、技师培训补贴
对象范围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及政策
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建股(电话:07467667258)
1.《技师培训办班备案表》、《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技师培训推荐学员名册》;
2.培训学员的工作资历、学历、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经费预算说明、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师资情况等资料;
4.《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技师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5.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6.学员身份证、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开展技师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人社部门申请开班,县人社部门报市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未经开班备案的,不予补贴。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须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鉴定。企业在培训结束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向县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