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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通告

宁远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通告 宁远发布
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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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省、市民政部门关于城乡低保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圆满完成省


      根据省、市民政部门关于城乡低保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圆满完成省、市民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经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2018年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要原则

  坚持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查实一个清除一个;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核实一个纳入一个。全县现有的城市低保户及新申请纳入的城市低保户符合以下第二条,且不属于以下第三条9类情形之一的居民在2018年9月30日前需自愿向乡镇(街道)、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凡逾期未提交申请报告的现有城市低保户做自动退出处理;提交申请报告且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依法依规纳入城市低保动态管理。


  二、申请城市低保的基本条件

  凡持有本县城镇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今年我县城市低保的保障标准为430元/月),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不能纳入低保范围的9类情形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有1处以上房(地)产,或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的;近3年来新建、购买房屋或进行了高档房屋装修的;

  3、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工程机械等大中型以上机械设备的;

  4、拥有贵重首饰、名贵字画、奇石古玩、高档家俱、空调等非基本生活消费品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5、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经营收入较稳定的;

  6、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或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7、领取社保金、企事业、机关单位退休金后,家庭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购买股票、期货及分红性商业保险等投资行为达1万元以上的;

  9、其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的。

  

      四、有关要求

  县直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置好清理出低保范围的“特殊群体保”问题,坚持政策底线,严禁乱开政策口子。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到应退尽退。对不符合低保条件退出低保的,但确实因病、因残、因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给予相关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条件、拒不退保且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要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宁远县民政局

2018年8月31日

    


2018年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次性告知书

      全县现有的城市低保户及新申请纳入的城市低保户符合以下第一条,且不属于以下第二条9类情况之一的居民在2018年9月30日前需自愿向乡镇(街道)、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凡逾期未提交申请报告的现有城市低保户做自动退出处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     

      凡持有本县城镇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今年我县城市低保的保障标准为430元/月),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不能纳入低保范围的9类人员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有1处以上房(地)产,或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的;近3年来新建、购买房屋或进行了高档房屋装修的;

    3、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工程机械等大中型以上机械设备的;

    4、拥有贵重首饰、名贵字画、奇石古玩、高档家俱、空调等非基本生活消费品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5、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经营收入较稳定的;

    6、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或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7、领取社保金、企事业、机关单位退休金后,家庭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购买股票、期货及分红性商业保险等投资行为达1万元以上的;

    9、其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的。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    

    户主申请——乡镇(社区)受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初审结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公示——发放低保证及低保金。



4、申请人及家庭应准备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户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共同家庭生活成员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具有赡(抚、扶)养义务的非共同家庭生活成员的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收入证明。

    4、疾病诊断和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5、残疾人对象需提供二代《残疾证》一、二页复印件。

    6、申请城市低保的人员提供家庭成员6个月的银行流水信息。

    7、申请人彩色寸照。

    8、申请人本人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9、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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