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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买卖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附案例

浅析买卖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附案例 兴誉法律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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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事合同纠纷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
前言

  买卖合同是我们在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买卖合同看似简单,但始终事关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公正化解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选取了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案例一则,予以浅析。




基本案情


李某某是A县某镇经营钢材水泥的个体户,王某是同镇的一个定制厂场老板。2008年4月11日、2008年5月17日、2009年1月21日、2009年5月21日,2009年7月6日,王某向李某某购入钢材后未付款,王某分别向李某某出具金额为3000元、4000元、10000元、9000元、7020元的欠条四张(注:2009年5月21日与2009年7月6日所欠金额书写在同一张欠条上),王某欠李某某水泥款合计33020元。王某出具欠条后未及时支付钢材款项,经多次催要过后,王某尚未付款,采取消极的态度应对李某某,遂李某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某支付李某某水泥款33020元。

2016年8月23日,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如下:王某偿付李某某钢材款33020元,款项应当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并驳回了李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1日,王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改判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当时的代理意见

     *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王某在其出具的欠条中也并未约定明确还款时间期限,同时王某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能证明双方对此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该规定,双方所涉及的买卖合同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李某某可以随时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欠条》落款日期系双方债权债务确定的日期,而不是李某某向王某主张权利的日期,同时根据本案事实,双方当事人系邻里关系,一直以来也有交易活动上的往来,再加上双方还是多年好友的关系,并未向彭某主张过权利,王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一审起诉前明示拒绝履行其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规定,李某某在一审起诉前要求过王某履行其付款义务,本案诉讼时效尚未起算,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李某某提起诉讼之日即2016年7月22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本案并未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且该纠纷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当时的规定。本案中,李某某与王某曾为长期稳定性的合作关系,基于对双方交易交易习惯以及信任,王某向李某某购买钢材并无书面买卖合同,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李某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某依约供应钢材,王某未及时支付钢材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及时予以偿付。



 本案裁判虽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法规,但关于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核心问题的裁判要旨在《民法典》实施后仍具有现实参考意义,考虑已实施的《民法典》,现结合《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重读研析,探索合同的漏洞填补规则以及诉讼时效起计算时间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关于合同漏洞填补规则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之规定可知,对合同漏洞进行补充的前提是合同生效,即合同已依法成立,但主要条款缺失。此处需要注意两点:

(一)如若合同尚未成立、生效,自然没有进行内容补充的必要;

(二)合同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如缺失合同必备条款,合同不成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且双方之间的《欠条》也未就合同履行期限达成任何合意。王某上诉称与李某某存在最多为半年付款的交易习惯,并以一审庭审中李某某的陈述为证据,但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为单一的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双方最长的付款期限为半年。因此,王某应对其提出的以交易习惯来确定双方合同履行期限的主张去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李某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系未定履行期合同,李某某有权随时请求其履行付款义务。


二、关于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认定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司法保护其债权的时效期间,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并主张权利。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保护债权人和维系交易安全和稳定之间的利益平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是对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一般性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从该规定可以知晓,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往往决定着诉讼时效是否届满的认定结果。司法实践中,考察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问题,应先明确合同履行期是否已经确定且是否届满。然而实务中经常存在合同履行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是对未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情形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特殊性规定。


 本案中,李某某与王某顾念双方多年情分,并没有向王某提出过还款请求,再加上王某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第一次明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在李某某提起一审诉讼之日前并未确定,诉讼时效应当从李某某提起一审诉讼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下,首先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确定合同履行期限,不能确定的,才能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确定合同履行期限,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四条判断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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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本文仅为交流之目的,且运用法条不适用当下之实际,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向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人士寻求帮助。本文中人名、地名、时间均为虚构,与实际案例存在出入,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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