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河南省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全文公布。
其中第三条规定,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
违反本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违反本规定的不予处罚。
河南省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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