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贸易法规与政策概览
掌握核心机构、进出口管理及检验要求
贸易主管部门
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MTI)负责制定贸易和工业发展政策,并监管包括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CCS)、经济发展局(EDB)、企业发展局(ESG)及裕廊管理局(JSC)在内的10个法定部门。
贸易法规框架
- 《商品对外贸易法》
- 《进出口管理办法》
- 《商品服务税法》
- 《竞争法》
- 《海关法》等主要法律构成了贸易体系的核心监管基础。
详细法规信息可通过:访问链接查询。
开展进出口和转运业务的基本条件
进口规定
进口商须通过新加坡贸易交换网向关税局申请准证,获得进口证书后才能确保货物合规进入新加坡。通常需缴纳9%消费税,若为管制物品,则必须事先向相关主管机构提交审批。详情请参阅:进口物品监管目录。
出口管理
非受管制出口品需于出口后3日内提交准证申请;受管制物品或经公路、铁路出口的非管制物品,则须提前报批。出口管制清单提供完整的指引。
货物转运要求
凡需在自由贸易区间转运的货物,尤其涉及受监管品种,均应提前申请有效的电子准证,方可装载运输工具。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制
- 食品农产品:由新加坡食品局(SFA)监管,进口前须获进口执照。更多信息请参考:食品进口规范。
- 动物检疫:由动物与兽医服务局(AVS)负责。入境动物须接受检查。详见:动物入口程序。
- 植物检疫:国家公园局(NParks)负责,部分濒危物种需持有CITES许可。具体流程可见:植物进口指南。
- 药品与化妆品:需卫生科学局(HSA)审核成分与疗效后才可批准进口。
海关制度与税收规则
新加坡海关隶属于财政部,其职责涵盖征收税费及保障贸易顺畅,依据法律如《海关法》《战略物资管制法》《禁止化学武器法》等实施管理,详情查阅:新加坡海关官网。
目前新加坡实行统一消费税率9%,但酒类、烟草制品、机动车辆与石油属特别征税类别。
中新自贸协定优惠安排
根据2008年《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协定》,新加坡已于2009年取消对中国全部商品的进口关税;中国亦于2010年初对来自新加坡近97.1%的商品实施零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