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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就目前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方式进行总结,以便广大进出口企业使用。
一、特殊场景下的税款保证金
依据海关总署 2009 年第 44 号公告,在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情况下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1. 一般情形下,海关收取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后放行;
2. 应企业申请,海关可以先根据企业申报征收税款,同时按海关认定的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的差额部分收取税款保证金(俗称“差额保证金”)后放行。
阿拉关务人总结:保证金是最原始最传统的税款担保方式,具体可分为全额保证金和差额保证金。
二、金融机构类担保:
1.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
适用主体:除失信企业外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规则:依据海关总署 2021 年第 100 号公告,一份保函可在全国海关通用,覆盖汇总征税担保、纳税期限担保、征税要素担保等多项税款担保业务;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缴税或担保核销后额度自动恢复。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
效力:已联网金融机构传输的保函电子数据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关不再验核正本;未联网金融机构需向企业出具保函正本,企业提交后由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备案。
阿拉关务人总结:此处的保函主要为银行保函
2.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税款担保保函
◦ 适用主体: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
◦ 规则:依据海关总署 2022 年第 56 号公告,经工商注册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为其成员单位出具全国通用的税款担保保函,适用规则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一致。若财务公司拒不履行担保责任、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或偿付能力存疑,海关可停止其担保业务。
3. 关税保证保险单
适用主体: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规则:依据海关总署、银保监会 2018 年第 155 号公告及后续调整,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税款类担保;截至 2024 年 10 月,试点保险公司共 12 家,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要求: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的,需在申报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 10 日内缴纳税款;办理征税要素担保的,按现有担保流程提交《保单》正本。逾期未缴税的,海关可停止其办理相关业务。
阿拉关务人总结:关税保证保险目前有 12 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从 2018 年伊使,由于北方大宗散货涉及高额保单出险,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对于此业务也是保持谨慎态度。
三、免除担保情形:
1. 普通高级认证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条,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担保,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 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依据海关总署 2023 年第 148 号公告,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所在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申报分送集报类型的业务申报表无需填报担保信息。
◦ 暂停适用情形:
①区内高级认证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依法缴纳税款的;
②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
③企业信用状况变化被认定为非高级认证企业的。
◦ 恢复适用:解除上述暂停情形后,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恢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总结:
除了传统的保证金,目前税款担保有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集团财务公司担保。
资料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税款保证金征收方式相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 2009 年第 44 号)
《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 2018 年第 155 号)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00 号)
《海关总署关于推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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