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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AEO认证-大胜扬帆
202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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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

为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发布最新公告,明确货物范围及填报要求。本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一、货物范围界定

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涵盖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其相关设备和部件,以及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二、出口填报核心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外,还需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强化物项识别与备注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非管制但指标接近或用途不符:若货物特性指标接近管制要求,或用途不符合管制但特性符合的,须在《报关单》《C 类快件报关单》或《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2. 规范申报要素填写

企业应参照“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对照货物所属类别如实填报:

  • 一般贸易: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
  • 快件与跨境电商:在《C 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项中,详细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含特性、用途等)。
  • 税号要求: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模式(仅前 4 位),必须申报完整税号。

3. 完善收发货人信息

须在相应单据中填报境外收货人的中文或英文全称。特别指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生产销售单位”栏必须填报境内实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严禁以电商平台或代理企业名称替代。

4. 随附单证管理

  • 一般贸易:申报时需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单据。
  • C 类快件: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随附单据。
  • 跨境电商: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5. 信息一致性与通关效率

所有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海关将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对信息真实性存疑的货物将依法实施质疑,质疑期间不予放行。

此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由区外进入区内/场所的货物,按相关规定申报。

公告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 年 6 月 9 日
施行日期:202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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