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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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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 员工奖惩条例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鼓励和鞭策员工勤奋工作,增强员工爱岗敬业意识,防止和纠正



第一章 员工奖惩条例

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鼓励和鞭策员工勤奋工作,增强员工爱岗敬业意识,防止和纠正员工违法失职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制定原则。

一、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究;

二、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三、精神鼓励与物资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带薪免费培训”、“外出参观考察”、“升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过评比可获得适当奖励。

一、领导有方,使所在单位生产经营有相当成效的;

二、对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较大成效的;

三、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别优秀或有特殊贡献的;

四、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的;

五、及时消除意外事故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利益免遭严重损失的;

六、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揭发、制止的;

七、技术革新,有显著成效的;

八、节约资源,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效的。

九、被评为市级(含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第四条 员工的惩处分为“警告”、“通报批评”、“降级、 “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撤职”。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行为者;

2、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员伤残、财产遭受损失达10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

3、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企业资财,损公肥私,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4、承包亏损。责任人不认真履行内部承包合同;完不成年度上交指标或离任审计、终结审计出现亏损;

5、贪污挪用。责任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的行为; 责任心不强或违章操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的;

6、利用职务之便签订虚假合同,获取私利的;

7、公司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服从工作调动者或确定调动的人员未按调令所限日期报到,逾期五天者;

2、业务流失。在招、投标过程中,责任人因违反有关规定或工作失职,使应中标的业务合同废弃,或利用公司资源、资质围标,承接任务后又挂靠外单位,致使公司利益、信誉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3、假公济私。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在职管理人员对外从事与公司相关专业的投资和经济活动的行为;

4、经济纠纷。责任人因管理不严、法律意识淡薄,致使产生经济纠纷,给公司和员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行为;

5、质安事故。责任人忽视质量安全管理,导致质安事故发生且补救措施不力,对公司信誉、形象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行为;

6、担保不当。责任人对印鉴及相关文件资料管理不严,擅自对内对外提供担保而使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7、与供应商、分包方等供方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收受回扣或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

8、用虚假资料、虚假发票套取现金的;

9、有盗窃行为或私自占用(占有)公司财物的;

10、非法占有公款或私自使用公司资金的;

11、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12、不服从组织决定、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13、丧失立场,违反原则,泄露国家、企业机密的;

14、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七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的;

15、不经请假,擅离岗位,严重违反企业组织纪律和劳动纪律,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16、由于质量事故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造成投诉、闹事或媒体曝光等给公司社会信誉带来严重损害,给公司公众形象造成很坏影响的;

17、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18、连续三个月不按时足额缴纳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

19、无故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关系;

20、对不及时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纠纷或给单位造成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

21、签订了生产经营承包协议,未按协议缴纳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

第五条 公司既有同类规定或制度如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章 考勤与假期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确保各项工作按质按量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考勤管理

一、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管理,考勤管理纳入季度绩效考核。人力资源部每月不定期抽查(见附表一),月末将考勤抽查情况与各部门考勤汇总表进行核对。对当月不能如实考勤或不按时交考勤表的单位负责人绩效等级按不称职处理。

二、员工因故不能上班,需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单》(见附表二),《请假单》一式两联,一联存人力资源部,一联交本单位考勤员。员工在休假前必须办理好请假手续,确实有特殊情况,应先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并在假期结束后五天内及时补齐手续,否则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三、请假审批权限

1、各项目公司或分公司经理离开本公司所在地(无论公事、私事),事先须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因私请假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各项目公司或分公司副经理离岗须向所属单位经理说明情况,因私请假应到所属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2、各单位正职请假3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由总经理审批;其他员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属单位项目公司或分公司经理(机关由部长)审批;超过3天的,由主管领导审批。

3、员工休年休假、探亲假由各单位和员工协商后将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4、员工请婚假、产假(护理假)必须经公司工会或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四) 各单位考勤员负责考勤记录、各类假条的保管、统计工作,每月考勤周期为本月的1日——本月的31日,考勤员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见附表三) 交人力资源部汇总备案。

第三条 请假及待遇

一、事假

1、待遇

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天扣减。

2、其他:试用期(见习期)人员,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除按以上规定扣减工资外,并按事假实际天数顺延试用期(见习期)。

二、探亲假

1、职工探亲假期限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1-2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时间条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探亲假。

(2)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3、待遇:

(1)月岗位工资、职务津贴:照发。

(2)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日考核计算。

4、其他

(1)探亲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路程时间。

(2)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三、婚假

1、享受期限

(1)一般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可再休12天的晚婚奖励假;再婚的享受婚假3天。

(2)员工配偶在外埠需要到外地结婚的,可享受1—2天的路程假。

2、待遇:

(1)月岗位工资、职务津贴:照发。

(2)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日考核计算。

3、其他

(1)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婚假必须在当年一次休完,不得转存。

四、产假

1、享受期限

(1)已婚员工正常生育者,给假98天(其中含产前假15天)。

(2)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3)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计划内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待遇:按照医疗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

(1)女员工计划内怀孕,按医院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出具医院证明),视同出勤。

(2)凡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续请30天的晚育奖励产假。

(3)符合计划生育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妻子产假期间,可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待遇按婚假标准执行。

(4)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丧假

1、享受期限:员工双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酌情给假1—3天,路途较远的可享受1—2天的路程假。

2、待遇:假期内享受全薪。

3、其他:丧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六)其它:因病、因伤、请哺育假和内退等仍按六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加班与补休

公司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各部门领导要严格控制。

1、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或值班,各单位可以内部进行调休。

2、员工因加班已经申领了加班费的,不再享受其他名目的补助。

3、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人员平时加班的不核发加班费。

第五条 迟到、早退、旷工及其他处理办法

一、迟到、早退

1、非工作原因,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到达工作地点的,为迟到;在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开工作地点的,为早退。

2、处理办法:迟到、早退,按50元/人次由人力资源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旷工

1、 凡有下列情况的均为旷工:

(1)未经领导批准休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

(2)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按通知日期报到上班的。

(3)假报病情、涂改或伪造诊断书,或用其它手段骗取休假的。

(4)迟到或早退超半小时以上的,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按旷工半天计算。

2、处理办法

(1)旷工半天,当月岗位工资扣减10%,行政警告。

(2)旷工1天,当月岗位工资扣减20%,停发当月绩效工资,行政记小过一次。

(3)累计旷工2天,当月岗位工资扣减50%,停发当月绩效工资,行政记大过一次。

(4)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工资按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行政记大过二次。

(5)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者,将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三、其他

1、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书面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本制度迟到或早退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本制度旷工处理。

2、交通事故及意外伤害

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医疗期间按六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属本人责任,按病、事假处理。

3、拘留或受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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