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与发展职工如何安置分流?
(一)在册在岗职工。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4】25号),按照“人随资产与业务走”的原则,分流进入新设有限公司上岗就业,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其在改制前工作单位的工龄不计发经济补偿金,改制前单位工作的工龄和在新设有限公司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在册不在岗职工。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4】25号)及《省属国有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试用办法》(湘国企改革办【2005】73号)政策执行。
1、特殊工种职工提前10年退休,一般工种职工提前5年退休;
2、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4050”以上不在岗职工可办理内部退养,按规定支付退养生活费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5年退休年龄时,实行提前5年退休;
3、年龄在“4050”以下的下岗职工,按三种形式分流安置,一是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不在岗职工,根据政策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各改革单位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及企业发展现状,设置困难补助、安置补助、再就业补助等,给予适当的帮助。
二是对不在岗职工采取安置分流的方式,可通过转岗培训实现再就业;可利用物业公司、项目部的辅助岗位,帮助他们安置上岗。
三是对既不愿意上岗,也不愿意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按相关政策保留劳动关系,实行“协议保险”。可申请与公司签订协议代管社会保险,自己承担所有社保缴费,统一纳入集团“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二、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4555”“4050”分别指哪些职工?
“4555”职工:指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
“4050”职工:指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含十年)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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