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打投诉热线,说自己举报了一起事关人保的骗保事件,但是本来说好的奖励却一直没有兑现!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跟小编一样有点儿不明白了,到底是谁骗保了,孙先生又向谁举报了?保险公司的奖励又是怎么回事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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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些骗保的现象,也就是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但是最后通过各种歪门邪道,蒙蔽了保险公司,最后出钱给理赔了!
为了避免这样的损失,保险公司也通过各种手段,比方说奖励,让大家举报这样的行为,孙先生就成功的举报了这样的一起骗保事件。
那么人保到底有没有这样的奖励政策呢?
如果有的话又是按照什么标准奖励呢?
孙先生的这笔奖励到底什么时候能够到账?
下午,一位人保的工作人员给我们打来了电话!




1、保险公司确实有奖励举报骗保人的举措
2、奖励金额是根据减损金额的1%——5%来定的
3、这笔奖金2500元,根据转账图片显示已经打到了孙先生的卡上了
保险公司鼓励举报骗保吗?
几大保险公司对举报骗保分别是什么态度呢?
人保车险:
的确是有这样的奖励,具体根据减损金额的1%——5%来定的,具体由理赔部负责
平安车险:
奖励是确凿的,具体可以根据减损金额的10%来定,同样由理赔部负责
阳光车险:
的确有奖励,不超过减损金额的20%,理赔部负责
太平洋车险:
的确有奖励,具体也是根据减损金额的10%来定,理赔部负责
ps:以上几家保险公司都强调,需要在经过确认以后,完成手续才能给付!
1、“移花接木”——自套车牌,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以真车来理赔
严某购买了一台货柜车跑运输,并买了保险,又让其妻弟买了一台报废的货柜车,套自己的车牌经营货运业务。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严某故意隐瞒真相,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的车险保单和行驶证,谎称是该承保标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被判决为该起事故承担1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结局:事后严某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桃代李僵”——事后通过伪造现场、找人“顶包”、虚构事实等来骗保
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使车辆严重损坏。为能获得保险理赔,他便打电话找彭某过来顶包,彭某也喝了酒,便又叫来谢某来顶包。谢某到现场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保险公司赔付张某保险金人民币21万余元。
结局:事后,张某、彭某、谢某均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其中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3、“瞒天过海”——谎称车辆被盗
林某自己的车出过事故,不想要了,便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向保险公司索赔。他找到朋友甘某,让其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后,甘某找来两名社会人员将车偷走。
结局:4人均被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
4、“借刀杀人”——利用异地出险理赔漏洞
刘某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熟知保险公司异地出险理赔的程序与漏洞。他利用工作便利,取得相关车辆的机动车行驶复印件,然后与他人串谋,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死亡注销证明和火化证书等索赔材料申请索赔,在数个城市先后作案,骗得保险金22万元。
结局:刘某以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5、“反间计”——汽修人员与保险公司人员勾结作案
刘某等人经营了一家汽车修配厂,先后多次利用自购投保车辆和其他车辆,用亲属的身份做投保车辆、利用客户来维修的机动车辆等,由刘某等人担任车手,将车辆开到路面进行摆放交通事故现场,或者以将车碰撞障碍物的方式制造单方事故,伪造假的交通事故现场,伙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文件,骗取了多家保险公司保险金120多万元。
结局:刘某等6名涉案人员已被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和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各大保险公司给出的举报奖励,类似于奖金悬赏,数额具体大小由各家公司自己决定,并无统一标准;
但是如果承诺了,就应该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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