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肺炎疫情的爆发,再次为大家敲响了警钟。疫情并未离我们远去,它随时可能会出现,我们必须时刻警惕。
持续不断的疫情,令不少外贸企业受到了严重冲击,发展被制约与束缚。不少企业“穷则思变”,开始寻找企业发展的新道路——跨境电商。
疫情虽然对大多数行业造成了极大消极影响,但是,跨境电商平台却逆势而起,发展尤为抢眼。今年的广交会即采用网上举办的方式,令人看到了跨境电商的无限可能。
与此同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为外贸企业纾困。
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务实举措。公告中对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作出规定。
7月1日起,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等10个地方海关将正式开始实施。
01 / 参与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送达至境外企业。
此种情况,属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710”。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
企业将货物流送达至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达成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此种情况,属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810”。
02 / 参与条件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之前国内出台的跨境电商措施,大多数是针对B2C领域,现在扩大至B2B领域。这对外贸企业对外出口提供了极大便利,有助于外贸经济的升级转型。
新规中增列的两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意味着在跨境电商,特别是B2B领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此举将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提供极大便利,充分满足全球市场对国内商品的需求。同时,也将实现同样时间、同等条件下,业务量翻倍,清关速度加快,通关更加便利。
新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政府统计相关数据,出台针对性更强的政策。并且,也为财政、税务、外汇等配套政策的出台提供了可靠依据。
在疫情的压力下,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商业活动,跨境电商平台的交易额也一增再增。
不少企业从中获得不少新的客户,有效的解决了企业因订单缩减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为企业生存与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业态,势必将在未来的外贸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为商品进出口提供更便利的条件,甚至可能会改变外贸市场格局。
未来,相信国家会在跨境领域有更多,更具针对性的创新政策出台,企业要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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