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正式实施。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智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 AEO企业可享受的通关便利措施:
按照相关海关规定,通过减少单证审核和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加快通关速度;
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
企业应将AEO编码及时通知合作的智利企业,由其按照智利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智利海关会在确认公企业身份后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同时,如果合作的智利企业属于AEO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货运舱单等文件上填写其专属AEO编码,以便获得相关便利措施。
AEO
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
世界海关组织制定了一套保护和便利国际商业、国际贸易的标准,并通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进行推广。《框架》包括了四个核心元素、两个支柱、17项标准和关于这17项标准的技术性条款。
其中,四个核心元素:
提前递交进出口及转运货物的电子信息;
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手段;
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
海关要向满足标准的商界提供相应的便利。
两大支柱:
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
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
2014年12月1日,中国开始与国际AEO认证接轨。两国之间确认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通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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