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入职公司时,约定工资发放日期为当月5号支付上个月工资,工资由基本工资11667元和绩效2333元组成。
受疫情影响,公司发布《停产停工的通知》,也没有向赵某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工资。
2020年4月8日,赵某向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公司未处理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事宜,赵某申请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处理经过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认为,因疫情影响停工的,停工的第一个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80%标准支付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工资14823.5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
同时,按照相关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即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5日。
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支付工资日期为每月5日。因此,公司最迟应在2020年4月9日前发放赵某2020年2月份工资。赵某于2020年4月8日以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截止至当日,公司延迟支付工资未达35天,所以,赵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诉求不予支持。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赵某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工资14823.5元,一审核算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诉求,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可以适当延长发放工资的时间,但不应超过 30天。
本案中,公司每月 5 日支付赵某上月工资,在疫情影响下,公司最迟应当在 2020 年4月5日前支付赵某 2020年 2 月工资,公司未在 2020 年4月5日前支付,构成拖欠支付劳动报酬情形,赵某于 2020 年4月8日以拖欠工资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1364元。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点评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可以延迟支付工资,通过上面案例可以发现,延迟支付工资深圳市地区可以延迟30天。
若超过了延迟支付期限,用人单位仍未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能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延迟支付工资期限有地域性限制,深圳市地区延迟支付工资期限的标准与上海市可能也不同,需要具体了解当地法院及人社局发布的具体实施文件进行判断。
疫情之下,特殊情况层出不穷。如何正确解决,是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欢迎留言分享,探讨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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