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香港政府在在宪报刊登《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及《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及《规则》将于2022年2月15日实施。
背景
现在,关于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决,在内地并没有明文规定。同时,内地法院的相关判决,除个别情况外,在香港普遍不被承认,也无法强制执行。
随着两地联系的日益紧密,各种跨境婚姻问题层出不穷。在取得香港法院的判决后,判决的一方如不履行判决,并移居内地。鉴于两地缺乏协调机制,另一方并不能采取很好的补救措施,只能在内地重新发起诉讼。
为解决此类问题,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内容
《条例》旨在于香港实施《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并在香港订明各项机制。
婚姻或家庭案件在内地生效后,判决的一方可以针对判决中的指明命令提出登记申请。
指明命令包括:
看顾命令:关乎子女抚养权以及监护权的命令。
状况命令:批准离婚的命令和撤销婚姻的命令。
赡养命令:关乎子女抚养费、夫妻之间扶养,婚姻双方财产分割命令。
指明命令获登记后,有关内地判决的另一方可以在指定限期内,申请将登记作废,而登记法院须将登记作废的理由包括:
内地判决的答辩人未出庭或作出陈词或答辩;
在有关法律程序获内地法院受理之前已在香港法院展开;
香港法院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判决;
承认或强制执行有关指明命令属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等。
以前,内地和两个之间不互相承认离婚证。因此,即使遇到离婚及相关诉讼,处理起来也很麻烦。
在《条例》中,有针对承认内地离婚的相关条文,有关程序与适用于登记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程序大致相同。
根据《条例》,在香港生效的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中的一方,可以法院申请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证明判决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香港生效。并向内地法院提交,寻求内地法院承认及强制执行该判决,
伴随着《条例》和《安排》的实施,将大大惠及跨境婚姻家庭,减少针对同一争议重复发起诉讼的必要。同时,也将帮助跨境家庭获得更有效的司法帮助,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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