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决定将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的行政法规
修改的14部行政法规: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直接取消审批方面:
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
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许可。
审批改为备案方面:
将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
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
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等。
实行告知承诺方面: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实行告知承诺;
对旅馆业许可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方面:
将相应许可层级进行了调整,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
废止的行政法规
废止的6部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信访条例》
废止原因:
制定年代较为久远,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已经被上位法废止或者上位法依据已被废止;
已被其他法律法规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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