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板法学
老板法学,是恒诚专为各大中小企业管理者推出的线上法律小课堂,我们将定期收集发生在企业和员工、企业和客户等之间的真实案件,并结合律师的点评,给予广大经营者参考、了解。
上节课我们讲到了,疫情影响下,中小企业面临的工资支付、年终奖发放等问题纠纷的一些法律常识,不少朋友都觉得很实用。
实际上,从我们创立企业那一刻开始,企业与员工就注定了共生与矛盾并存的局面,签合同、买社保……一个环节没处理好,就可能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这时候,懂点老板法学,才能保护自己走得更稳。
案例一|员工以没买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小柏于入职了深圳一家食品公司,入职初期,公司与小柏达成了一个协定:公司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给他,他可在老家找当地的经销商或其它方式办理社保。因此,小柏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没有为他开设社保账户,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这样几年过去后,一次,小柏因其他问题与公司产生了矛盾,心有不甘的他想起公司还从未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心思一动,小柏决定借此为由主张解除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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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也曾面临这样的问题,下面的内容可看好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小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曾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直接以社保未缴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的规定。
案例二|员工自愿放弃缴社保后又反悔,公司是否面临法律风险?
老周入职一家礼品公司的时候,签署了《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内容为:
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
二、本人在做出本 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综上,公司一开始就没有为老周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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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 月 5 日,老周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帅发送短信,称因公司一直未为自己缴纳社保,通知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5 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法院庭审中,老周还提交了与张大帅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在 2019 年 10 月 26 日也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保。
公司则主张,老周已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且公司已通过每月发放 500 元房屋补贴的方式作为未购买社保的补贴,应视为老周对该补贴形式的认可。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者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由于公司未为周某依法缴纳社保,故应支付老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老周与小柏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提前提醒了公司自己有意缴纳社保的需求,但公司并未在意,这也成了他在后续案件中成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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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两年,单位还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沈阿姨在2017年10月23日入职了一个建筑公司,当做饭阿姨,按天计算工资,每天180元。2019年1月8日,沈阿姨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且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全年无休等为由,离职了。
离职就离职吧,好巧不巧,沈阿姨通过上网搜索等方式,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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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不是一大笔钱嘛,沈阿姨立马于2020年3月2日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5440元。
公司的说法是,确实没有与沈阿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限应当是从入职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即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而沈阿姨2020年3月2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沈阿姨的主张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不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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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把沈阿姨的主张分为了几个时间段进行评析: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2017年11月23日开始才能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所以沈阿姨主张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2018年10月23日之后就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所以沈阿姨主张2018年10月23日之后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加上《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沈阿姨申请仲裁时间为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最终,沈阿姨主张的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止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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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定不要为了眼前微小的利益而为日后埋下炸弹,特别是在社保购买、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必要的环节,再小的企业,也要遵循法律行事,这样法律才会在必要的时候保护你。
今天的知识,你学到了吗?
课堂小结
①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之间,若存在社保补贴形式的约定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 保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为劳动者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
②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③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果劳动者工作了两年以上一直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的抗辩,劳动者的诉求也得不到支持。
特别鸣谢
为我们总结案件的律师先生,本文所有名字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