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与香港公司做交易时,香港公司并不存在“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也没有叫做“公章”的印章,是不是香港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就代表合同被有效地签署了?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24(1)款规定,自2014年3月3日起,香港公司不再需要刻制公司印章。因此,香港公司可以选择刻制印章,也可以不刻制印章。

香港《公司条例》中,仅提到了两类印章,即:法团印章和正式印章。现实中如果注册一家香港公司,通常会得到三枚印章:法团印章、小圆章、长条章,而不包括正式印章,这又是为什么?
(一)法团印章
法团印章俗称“钢印”,通俗来讲是最接近我们内地公司的公章的。
《公司条例》第127条规定,公司签立文件可以通过两种法定形式:
(a)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加盖法团印章;
(b)由1名董事签署(在公司仅有1名董事的情况下),或者2名董事签署(董事大于等于2的情况下),或者1名董事和公司秘书签署(董事大于等于2的情况下),或者被授权人签署。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加盖了法团印章就代表合同已经被有效签署,上述《公司条例》规定的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加盖法团印章,因此加盖法团印章时还需看公司章程的要求,而公司章程一般会规定加盖法团印章时同时需要至少一名董事或一名授权代表签名。
(二)正式印章
根据《公司条例》分为在香港以外使用的正式印章,和供在股份证明书等上盖印正式印章。虽然名字含了“正式”两个字,但它仅仅是法团印章的复制品。
由于正式印章仅是法团印章的复制品,其作用完全可由加盖法团印章代替。正式印章仅为了在某些特定场景下的方便使用。
正式印章一般有小圆章、签字章两种,其用途和用章要求如下:
1、长条章的使用指引
长条章又名签名章(Signature Chop),使用长条章时,必须加上签字才能生效。长条章颜色多为紫色、蓝色,规格为62.5*24.2mm。一般用于银行账号(支票、汇款单、取款单、转帐单)、签署合同、订单等。

2、小圆章的使用指引
小圆章俗称为Company Chop,规格为22*22mm,双边加内圈,外圈为公司英文名称,加米字号,颜色多为蓝色及紫色,比条形章携带方便。最常用的场合包括:加盖在进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invoice)上,证明公司知悉该等事实;加盖在合同文本的修改处,证明这个修改是公司所为。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很多香港公司使用长条签字章时存在如下错误:
(1)只盖章但没有授权人签字;或
(2)虽有人签字,但其不是公司章程或董事决议授权在文件上签字人。
如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签署的文件均属无效文件。因此,建议公司在使用长条签字章时,一定要在盖章后并由公司章程或董事决议授权签字的人签署,这样签署的文件才是有效文件。

(一)如公司刻有印章,如何正确签署文件?
根据《公司条例》第127条规定,如公司刻制了法团印章,可在文件上加盖其法团印章签署文件。公司如使用其法团印章签署文件时,该印章须按照其章程条文规定的具体要求盖印。
(二)如公司没有刻制印章,如何正确签署文件?
根据《公司条例》第127条规定,如公司没有刻制印章,公司可借以下方式签署文件:
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由该董事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如公司有2名或2名以上董事,由该2名董事或任何2名该等董事,或由公司的任何一名董事与公司的公司秘书,代表该公司签署该文件。如某人代表2家或2家以上公司签署文件,该人须分别以每个身份签署该文件。
按照上述要求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如同该文件已盖上该公司的法团印章而签署一样。
(三)香港公司章程范本条文对印章使用及签署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香港公司章程范本》第81条规定,除非董事另有规定,否则如本公司有法团印章,而该印章经用作在某文件上盖印,该文件亦须经最少1名董事及1名获授权人士签署。获授权人士可以是本公司的任何董事、公司秘书,或获董事授权签署经法团印章盖印的文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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