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旨在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申报项目,助力企业更好发展。
2024 年,为响应《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加大了相关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优惠力度。
在此基础上,为了让纳税人更便捷地享受政策红利,同时综合考量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税务总局精心制定并发布了该《公告》。
其明确了预缴环节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口径,规范了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进行了合理修订。
(一)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调整
以往,根据相关规定,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需在汇缴环节才能享受。
而此次《公告》带来了利好消息,纳税人如今在预缴环节便可依据自身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享受该抵免政策。
若在预缴环节选择暂不享受,后续在汇缴环节仍可选择享受优惠。这一调整大大增加了企业享受政策的灵活性,有助于企业根据资金状况和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税务支出。
比如,某环保设备制造企业在季度预缴时资金较为充裕,选择不享受抵免政策,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到了年度汇缴时,根据整体盈利情况,又决定享受该政策,从而合理降低税负。
(二)出口企业申报要求明确
1、重申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时,必须依法就出口货物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通过自营方式出口,需将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同样要将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且还要进一步申报这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
2、规范代理出口业务申报: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说明具体情况。
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详细提供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若填报信息不符合要求,将被视作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的应纳税款。
例如,A 公司接受 B 公司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在预缴申报时,A 公司要如实申报代理费收入,并准确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 B 公司的相关信息,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
1、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 “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 部分,新增 “职工薪酬” 和 “出口方式” 项目,方便纳税人准确填报相关情况,同时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其他事项。
2、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依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 “销售费用”“其他收益” 等项目。在 “营业收入” 项目下,细分 “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 等,便于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精准填报。在 “投资收益” 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时,需按要求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3、增加 “抵免所得税额” 项目: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可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该项目,及时享受政策优惠。
4、增加 “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项目: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的申报要求,使申报更加规范。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1、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的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
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然后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已分摊预缴税款,进而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
这种方法在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时,能通过全量分摊方式重新计算全年分摊税款,确保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因计算方法调整,在行次上增加 “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 等项目。
列次上增加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等项目,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使表单内容更贴合计算需求,便于企业和税务机关操作。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优化,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方面,切实减轻了企业的办税负担,企业无需再为复杂的申报流程和频繁的报表调整而耗费过多精力,能够将更多资源投入到生产经营中。
另一方面,提升了申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通过明确各项申报要求和优化申报表,减少了企业因政策理解偏差或申报失误导致的税务风险。
从宏观角度看,有助于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加大在设备更新、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投入,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公告》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 2025 年 9 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 2025 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广大企业应密切关注这一政策变化,及时了解申报要求,充分享受政策带来的红利,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实现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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