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一年春草绿,又逢清明祭扫时”。2025年清明节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弘扬文明新风,公司纪委提醒全体党员干部,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遵守廉洁过节各项规定,做政治上的“明白人”、遵守纪律的“实在人”、文明祭祀的“带头人”,切实营造文明、节俭、清廉的清明节氛围。
1.严禁使用公款、公车、公物参与私人祭扫、踏青、旅游和探亲访友、宴请等活动。
2. 严禁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或低俗祭祀活动。
3.严禁借祭祀等名义大操大办、公款吃喝、借机敛财。
4.严禁违规报销因个人祭扫产生的交通费、停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5.严禁在祭扫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搞低俗奢华崇拜、铺张浪费。
6.禁公车私用或向下属、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车辆、为私车加油等,进行私人祭扫、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
7.严禁参与赌博、酒驾、出入私人会所等违纪违法行为。
8.严禁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擅离职守、不迅速、不担当、不作为。
9.禁在节日值班期间饮酒、擅离值守。
10.严禁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倡导文明祭祀新风:
倡导采取网上献花、居家追思、踏青遥祭、植树绿化等方式缅怀逝者,切实维护优美整洁的生态环境。增强安全意识,不在交通路口、广场、绿化带等场地焚烧冥币,减少火灾等各种安全隐患。
带头弘扬崇廉尚俭、文明祭祀的良好风尚,在追思先辈、缅怀先贤之际,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时刻绷紧纪律规矩之弦,廉洁、文明、节俭、绿色过节。
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向亲朋好友及身边群众传播文明祭扫理念,倡导绿色文明的祭祀方式,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的群众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
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来源 | 纪检办公室
编辑 | 马煜赟
审核 | 杜亮亮
图文 / 杨月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