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那么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依据这一条款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呢?本期律小保将为您总结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操作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不胜任解除需要分五步:1.排除特殊人群;2.证明不能胜任工作3.对员工进行了调岗或培训;4.调岗或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5.根据程序可合法解除(通知工会/送达)等。
第一,何为特殊人群,本文提及的特殊人群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涉及的人群。
第二,证明不能胜任工作,首先要明确不能胜任工作,是出于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其次,需要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该评判标准主要内容是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最后在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需要经过客观且公正的考核程序。
第三,证明对劳动者进行了调岗或培训,培训需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在培训的过程中,注重培训的过程管理,培训的过程、标准和结果,需向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告示,并要求劳动者对培训结果签字确认。需要调岗的,调岗需要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且调岗应当保证调整前后工作岗位性质相近、薪资待遇持平以及劳动者个人专业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第四,证明培训或调岗后再次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证明的重点在于其不能胜任工作,注意评判标准和考核程序,要与前文第二点提及的一致。
第五,依据程序解除,这是很多案件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的细节,解除必须依照公司程序,如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工会等等。最后,如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还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给劳动者。
总之,用人单位解雇不能胜任的劳动者,需注意如下常规流程:
1、能够证明具体的岗位要求;
2、有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3、考核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
4、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
5、证明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6、做出解雇决定并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7、向员工送达解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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