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时常发生员工请病假或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
对此,律小保以本篇文章简要阐述病假在实务中如何操作、界定并适用,减少企业与员工对该问题产生的争议,尽可能减少企业用工成本。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劳动者请病假,应当由职工本人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经执业医师检查后,需要停工治疗休养的,由执业医师出具病假条,职工持病假条按用人单位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但急诊的,可以就近入院,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门诊病历不是病假条,不能单独作为有效病假证明。
病假申请条件
(企业可要求员工申请病假时出具以下材料,才可审批为病假):
1、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书》或相关文件,要由主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才能有效;
2、住院证明及住院病历(有,则须提供);
3、门诊病历(视视情况而定);
4、因病请假条。
以上医院范围建议企业明确并制定于公司规章制度中,规章经公示并经员工签字确认。门诊部门出具的病历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作为病假申请的标准,但如企业可接受也可执行。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最低限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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