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开了一家房地产公司,与客户李四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李四拖欠了两个月的房租和水电费。张三想知道他该怎么维权呢?
1、先催缴。可以先发律师函。
2、可以起诉。
(1)准备材料:租客身份证复印件,租客支付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催缴律师函(如有)、水电费票据、起诉状(将主张的租金及水电费的详细计算方式附于其后)等等。
(2)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除租金及水电费,还可以主张对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30%。(案情不一样,合同总标的额的确认方式也不一样,主要看法院的判法,但跟《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一定关系。这就是为什么不建议使用简陋的租赁合同)
(4)建议以后在《房屋租赁合同》里添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出租方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等费用由对方承担)、押金、送达条款及保存租客身份证复印件。
(5)租赁合同无效不影响租金的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出租方可以请求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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