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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买卖,你一定不能不知道的那些事儿!

关于货物买卖,你一定不能不知道的那些事儿! 湖南律小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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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 2022年4月9日,客户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供应了价值86625元的电缆,客户送货至指定地点后,买受




案例






    2022年4月9日,客户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供应了价值86625元的电缆,客户送货至指定地点后,买受人却未支付全部货款。后在客户的强烈要求下,买受人于2022年9月13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刘某某货款43625元,于2022年11月10日前归还,如有违约,每月按欠款余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在该欠条上加盖公章。后客户向买受人多次讨要无果后,开始将目光转向律小保,向专业人员咨询案件相关情况,希望律小保的法务人员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助其拿回应得货款及违约金。






咨询过程及案件结果






    在跟客户的案件对接过程中了解到客户与买受人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通过客户出具的买受人手写欠条以及客户后续在听取法务人员建议后搜集的送货单、涵盖双方电缆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且买受人欠付客户货款43625元的事实。经过客户与律小保法务人员的双向努力,最终法院判决买受人清偿客户全部剩余货款以及支持部分违约金。

案例附图


关于货物买卖,你一定不能不知道的那些事儿!


货物买卖前:

    首先,买卖双方应协商确定好货物买卖的产品名称、供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付款期限、结算方式、质保期、货物验收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其次,买卖双方需约定好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及时对有疑问的部分提出异议,修改完善合同;

    最后,买卖双方一致确认合同内容后,签订主体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捺印,签订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加盖公章,以确保买卖双方明确知悉并同意履行该合同内容。

    此外,对于小额货物买卖,即使买卖双方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也应注意留存双方约定的关于货物信息、金额等重要事项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电话录音等证据,以免后续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合同履行过程中:

    第一,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后,向买方或其相关负责人出具送货单据,请求对方在该送货单据上签字捺印或盖章确认。若买方收货后对该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有异议,则应尽快在双方约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异议。

    第二,买方收货且过了双方约定的异议期后,卖方应及时与买方就该批货物的数量、金额等进行对账,制作对账单以供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履行完毕后:

    若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提起仲裁或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货物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若买方因其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可选择让其出具签字按印或盖章的欠条,列明付款期限和逾期违约金,以此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不要忘记留存催款记录的证据哦!


法条速达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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