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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些事儿

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些事儿 湖南律小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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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就是农民的 “命根子”,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农民与土地之间的重要纽带。它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就能够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各种农业生产活动,像种植农作物、发展特色养殖等,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不过,在现实生活里,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可不少。比如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存在争议,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还有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等。这些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就会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深入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农民朋友来说至关重要。接下来,就让我们通过几个实际案例,一起来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
01

案例一:土地确权引发的家庭纷争

(一)案情回放

在汶上县苑庄镇马堂村,有这样一段土地纠纷故事。原告姬某,作为土生土长的马堂村村民,在 1999 年 9 月 30 日,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本村的土地。2015 年 3 月 15 日,汶上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承包合同编号为 370830107231000419J 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从 1999 年 9 月 30 日至 2029 年 10 月 1 日止 ,这就相当于是给姬某的土地权益上了一道 “法律保险”。
然而,平静的生活被四被告打破。四被告无故强行耕种原告承包的东河哇 3.49 亩地,这块地北邻林存芝的耕地。四被告声称,涉案土地原本是他们父母及其弟弟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由于父母过世,弟弟又没有劳动能力,这些年一直是他们代为耕种。他们坚称,2015 年村里土地确权时,村小组误将该土地确权在原告名下。而且,因为原告是他们娘家侄子,2015 年原告强行耕种土地时,他们念及亲情也就认了。但后来原告的一些行为,比如无故辱骂、深夜电话骚扰和半夜撬门等,让他们实在忍无可忍。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升级。原告认为自己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则主张土地确权存在错误,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政府部门先行处置。

(二)法院判决与依据

汶上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紧紧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法院认为,国家对耕地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就是为了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汶上县人民政府在 2015 年 3 月 15 日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明确无误地确认了原告姬庆民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就意味着,原告依法享有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且这种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
虽然四被告辩称涉案土地在 2015 年之前由他们父亲及他们耕种,因确权过程中登记错误暂时登记在原告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错误,其经营权证的取得不合法。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的规定,办理经营权证时,四被告的父母、弟弟均已亡故,其承包的涉案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应由第九村民小组重新分配给村集体成员。况且,四被告户口已迁出涉案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第九村民小组,不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所以,法院对四被告主张涉案土地存在产权争议的说法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土地。

(三)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土地确权的重要性。土地确权就像是给土地发了一张 “身份证”,明确了土地的归属和承包经营权。有了这张 “身份证”,在遇到土地纠纷时,就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进行土地确权,或者在确权过程中出现争议,就容易引发类似的家庭纷争,不仅伤害亲情,还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决纠纷。
对于处理类似家庭土地纠纷,这个案例也提供了很好的借鉴。首先,要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效力,它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证据。其次,在面对纠纷时,双方应该保持理性,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过激的行为,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在进行土地分配和确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避免留下纠纷隐患。









02

案例二:村干部违规发包土地
(一)案情介绍
在某村,村支书朱某任职期间,擅自将村里的 50 亩土地流转给外村村民于某。2014 年 8 月 3 日,朱某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于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时间从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0 日,流转费为每亩每年 400 元 ,还约定若村民委员会提前收回土地,需按剩余种植年限每年每亩 600 元的标准对于某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于某依约将全部土地承包费支付给了朱某。
然而,朱某离任后,事情出现了反转。村民委员会认为朱某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私自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外村村民于某,严重侵害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于是,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朱某与于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并要求于某返还其占有的 50 亩村集体土地。

(二)法律判决与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朱某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就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向于某发包村集体土地,且未报当地政府批准,这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朱某以某村民委员会名义与于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于某向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其占有的土地 50 亩,并按照公平原则,判令某村民委员会以每年每亩 400 元的标准向于某返还合同剩余土地经营年限的承包费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三)实际影响与反思

这类案件对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和村民权益保护有着深远的影响。从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角度来看,村干部违规发包土地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土地管理秩序,使得土地发包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容易导致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浪费。而且,这种行为还可能引发村民对村集体土地管理的信任危机,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村民权益保护方面,违规发包土地可能使村民失去对集体土地的合理收益分配权,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这也提醒我们,必须严格规范村集体土地发包程序,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一方面,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清楚了解土地发包的法定程序和责任;另一方面,要完善村民监督机制,让村民能够充分参与到土地发包过程中,对发包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03

案例三: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捍卫
(一)案件详情
1999 年,巴某甲还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A 镇某村的村民,参与土地分配时,在娘家分得 30 亩 “口粮地” 。2009 年,她嫁入塔城市 B 镇某村,户口也随之迁入。然而,塔城市 B 镇某村并未给巴某甲分配土地,她的丈夫同样没有 “口粮地” ,一家三口只能成为村里的低保户,主要依靠丈夫外出打零工维持生计,生活十分艰难。
从 2009 年开始,巴某甲多次回到娘家,索要自己在塔城市 A 镇某村分得的 30 亩 “口粮地”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她的娘家人巴某乙、巴某丙等,却以她已出嫁为由,无情地拒绝归还。巴某甲无奈之下,向塔城市 A 镇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反映情况,可即便这些部门介入协调,最终也都没有结果。

(二)法律支持与结果

巴某甲向塔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展开深入调查。检察官调取了巴某甲娘家 1999 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实地走访她的娘家,还多次与 A 镇土地管理部门、村 “两委” 进行座谈。经调查查明,1999 年塔城市 A 镇政府向巴某甲娘家一户七人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巴某甲的 “口粮地” 是 30 亩,巴某甲出嫁后,土地由其娘家兄弟占有经营。并且,巴某甲及其丈夫在塔城市 B 镇某村确实无 “口粮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的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情况而丧失。巴某甲虽然将户口迁出,但在夫家没有分得 “口粮地”,依法对娘家原有的口粮地享有权益。2009 年以来,巴某甲的娘家人无偿占有其 “口粮地” 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2023 年 2 月 24 日,塔城市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巴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塔城市人民法院判令巴某乙、巴某丙等人返还土地承包费 48300 元。塔城市检察院支持巴某甲提起诉讼后,积极与法院对接,协助她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等,促成两院充分运用 “支持起诉 + 庭前调解” 的模式速立速审。在庭前调解时,检察官与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巴某乙、巴某丙等人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最终,双方就 13 年的土地承包费的返还、后续土地承包费的领取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2023 年 2 月 26 日,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巴某乙、巴某丙等人一次性支付巴某甲土地承包费 48300 元;巴某乙、巴某丙等人继续实际经营土地,随行就市每年向巴某甲支付不低于 26400 元的承包费。

(三)社会意义与启示

这个案例充分凸显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在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相较于男性更容易受到侵害。土地对于农村妇女来说,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更是生活的基本保障。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是实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具体体现,能够让农村妇女在经济上更加独立,提高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它也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关键作用。当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为她们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优势,为巴某甲这样的弱势妇女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她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她们感受到法治的温暖和力量。这也提醒广大农村妇女,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害怕,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生活中的法律智慧
       
通过这三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看似复杂,但只要我们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就能更好地应对。在进行土地承包、流转等活动时,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在解决纠纷时至关重要。当遇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要慌张,要冷静思考,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案例分享,能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更深入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在生活中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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