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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引发的“瓜”案,承运人和托运人谁对谁错?

运费引发的“瓜”案,承运人和托运人谁对谁错? 湖南律小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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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水果运输行业,货车司机与货主间运费纠纷频发,处理不当易致双方损失。成都彭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



在水果运输行业,货车司机与货主间运费纠纷频发,处理不当易致双方损失。成都彭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水果商艾某为卖哈密瓜给某公司,找货车司机刘某运 25 吨哈密瓜从新疆到成都,运费 2.6 万元,艾某先转 2000 元。装货前刘某发微信要求货到先付款再卸货,艾某未回复,刘某仍装车并运到指定地点。水果公司检查发现哈密瓜大量腐烂,拒绝收货付款。艾某联系其他买家,刘某要求先付运费再卸货,艾某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刘某将货物拉走。此后多次协商无果,哈密瓜全烂,刘某倒掉货物并索要运费。艾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8.5 万余元货物损失,刘某反诉,称艾某应给运费并赔 3.7 万余元车辆停运损失费等。





法官判决及法律依据



、货物损失责任认定

一、货物损失责任认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承运人,称货物腐烂是因自然属性和艾某不及时付款卸货,但未能充分证明运输中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如无法提供运输温度记录和车辆维护记录。而艾某提供的水果公司检验记录显示了哈密瓜到达时的腐烂情况,成为关键证据。最终法官认定刘某对货物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二、运费支付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在本案中,由于没有明确约定运费支付时间和方式,且双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法官综合考虑运输行业的惯例和实际情况,认为艾某应支付合理的运费,但需扣除因货物损失给其造成的相应损失 。

三、留置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刘某在艾某未支付运费的情况下,有权留置货物,但他的留置行为存在问题。他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留置的货物,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处置,而是直接将货物拉走并最终倒掉,导致货物全损,这种过度行使留置权的行为显然不合理。因此,法官判定刘某的留置权行使不当,需对货物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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