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果运输行业,货车司机与货主间运费纠纷频发,处理不当易致双方损失。成都彭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水果商艾某为卖哈密瓜给某公司,找货车司机刘某运 25 吨哈密瓜从新疆到成都,运费 2.6 万元,艾某先转 2000 元。装货前刘某发微信要求货到先付款再卸货,艾某未回复,刘某仍装车并运到指定地点。水果公司检查发现哈密瓜大量腐烂,拒绝收货付款。艾某联系其他买家,刘某要求先付运费再卸货,艾某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刘某将货物拉走。此后多次协商无果,哈密瓜全烂,刘某倒掉货物并索要运费。艾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8.5 万余元货物损失,刘某反诉,称艾某应给运费并赔 3.7 万余元车辆停运损失费等。
法官判决及法律依据
一、货物损失责任认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运费支付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留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