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繁华背后,有一群建筑工人,他们为城市发展出力,却常遭遇工程款纠纷。小李是包工头,他和同乡承接大型商业综合体部分装修工程,按合同进度完成工程后,发包方却百般推脱支付工程款,先是拖延审核,后又以莫须有的工程小问题扣钱。小李多次沟通无果,无奈寻求法律途径,可打官司耗时费力费钱,且即便胜诉执行也是难题。这便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工程款纠纷困境,反映出此类纠纷的复杂性和法律解决的必要性。下面将通过具体法律案例,深入了解建设工程类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
2015 年建筑市场繁荣,恒兴公司的案涉工程吸引众多建筑公司,协胜公司也想参与。张雄明有经验人脉但缺资质,委托张民生代表协胜公司与恒兴公司谈判,同年 7 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胜公司承揽工程。11 月,张民生受张雄明委托与协胜公司签合同,约定工程由张雄明施工,他可代表协胜公司与恒兴公司交涉并承担盈亏,协胜公司配合并管理,恒兴公司工程款到账后,张雄明申请转付,协胜公司扣除 1% 管理费和税费后,其余在监管下拨付给他。施工前期顺利,后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进度滞后,2017 年 11 月,在监理单位要求下,协胜公司解除张雄明项目负责人职务,其施工班组退场,协胜公司与恒兴公司合同终止履行。
工程戛然而止,留下的是一堆未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便是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张雄明与协胜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张雄明与协胜公司是转包还是挂靠关系,直接影响各方权利义务。转包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张雄明或有权向协胜公司主张工程折价款;若是挂靠关系,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时,张雄明无权依挂靠合同向协胜公司主张工程折价款。
2.张雄明对协胜公司的工程款主张:若张雄明与协胜公司是挂靠关系,且发包人恒兴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按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张雄明可能无权直接向协胜公司主张工程折价款,仅能要求协胜公司转付其从发包人处收到的工程款。
3.张雄明对恒兴公司的工程款主张:张雄明能否向恒兴公司主张工程款?因他与恒兴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按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能直接主张。但实际施工人符合法定条件时或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所以张雄明是否符合条件是关键。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综合各项因素,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令协胜公司向张雄明支付工程折价款,认定张雄明实际投入施工应获款项。同时判定恒兴公司在对协胜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张雄明承担付款义务,因其作为发包人影响张雄明报酬获取。不过该判决未充分考虑转包与挂靠本质区别、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也未深入分析各方权利义务,为二审改判埋下伏笔。
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改判一审判决。认为协胜公司与张雄明是挂靠关系,协胜公司义务是出借资质及转付已收未付工程款,不承担支付工程折价款义务,张雄明仅能按协议要求转付已收工程款。
对于恒兴公司责任认定,虽张雄明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且不属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但因恒兴公司行为致施工合同未正常履行,张雄明施工成果被其接收,协胜公司也同意恒兴公司直接付款。为避免讼累,二审法院判令恒兴公司向张雄明支付应归其的款项。该判决准确把握各方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既遵循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又考虑实际情况与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