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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的专车司机们,赚外快的时间不多了

兼职的专车司机们,赚外快的时间不多了 蓝天下集团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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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对外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表明了其对专车管理的基本态度。

背景

  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对外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表明了其对专车管理的基本态度。而就在不到一个月前,滴滴快的专车平台(以下简称“滴滴”)拿到全国第一张专车运营牌照的新闻传的铺天盖地,事实上,滴滴所拿到的专车运营牌照仅仅是由上海市交通委向其颁发的,效力仅限于上海地区,但其象征意义却迅速辐射至全国——专车第一次在国内被合法化。一时间,优步等其他专车平台在舆论上迅速处于弱势,因为从逻辑上讲,还未拿到运营牌照的平台就是在“非法”运营嘛,而神州、易到也立马表示正在积极申请该许可。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旦交通部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并正式实施,全国上下都需要严格执行,当然也包括上海,即使是滴滴也必须根据办法中的规定重新申请全国牌照,所以它现在手里的上海牌照也只能自己先捂一会儿了。

私家车从事专车业务将被禁止

  对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专车”,交通部在征求意见稿中采用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征求意见稿中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归于了道路运输经营范畴,严格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框架来进行制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明确表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中所使用的车辆、驾驶员都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这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的各个环节都是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专车本是分享经济的经典案例,其优势本在于善用闲置资源,一旦受到了如此强大的行政干预,还能否发挥其优势就不得而知了。
  现在的专车有两种常见模式:一类是四方协议模式,即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专车平台四方签订协议,以滴滴上的“专车”、优步上的“高级轿车”、以及神舟、易到所从事的业务为典型;一类是闲置私家车挂靠模式,以优步上的“人民优步”、滴滴上的“快车”为典型。第一种模式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专车平台在这个四方协议关系中意在表明自己只是扮演了“中介”,并不存在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而征求意见稿中既然认可了专车的合法性,今后对于专车平台来说就不需要再整这么复杂的关系了,它可以作为正当的经营方存在。后一种模式就真的是以“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姿态存在了,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专车经营所使用的车辆要求之一就是“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对“接入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将予以严厉的处罚,这就明确了私家车不得用于专车经营,该专车模式遭到禁止,这与交通部一贯的态度也一致。这对舶来品优步是个重大打击,其在中国的用户基础几乎都来自于价格低廉的“人民优步”;而神州、易到反倒会觉得心里暖暖的,一直坚持第一种模式的他们对此表示毫无压力,回想当初神州酸意十足的“打击黑专车”广告事件,笔者心里也是一阵唏嘘。
  但是,征求意见稿中给私家车合乘(即拼车、顺风车)留了一条活路,第四十九条规定私家车合乘不适用本办法。这也是因为私家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并非一种经营行为,且确实能对缓解城市交通拥挤起到积极的作用。

出租车喜大普奔

  应该说征求意见稿的发布,着实让出租车主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因为这即将结束专车“无法可依”的现状。专车经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无序发展,在这段时间内,专车与出租车的矛盾愈演愈烈。出租车主希望政府有所作为,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政府则持观望的态度对待这一新生事物,因为确实也不存在能够准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租车行业不得已以一些不痛不痒的地方改革进行应对,更有激进的出租车司机们,扮演着执法者的角色对专车进行“钓鱼”,简直操碎了心。
  专车有两个特点对出租车来说最致命,一是叫车效率、二是价格。打车难导致了用户流向了专车,互联网预约确实能大幅提高叫车效率,但是车辆的数量也起到关键作用,由于考虑交通等因素,出租车数量受到严格管控,而此前专车数量并未受到约束。征求意见稿中首先将基数较大的私家车排除出了专车的行列,又设置了门槛,要求对从事专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在第十三条中更是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配置数量有规定和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其规定和要求,对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言下之意,政府对出租车的数量管控将延伸至专车。如果说目前人们对专车的印象还停留在价格低廉,那一方面是由于私家车的参与,另一方或许是由于平台之间恶性竞争所推出的大量补贴。征求意见稿已禁止私家车运营,同时第二十条又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并且实行的奖励、促销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其方案,以上规定将遏制专车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将专车的价格稳定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这反映了交通部的态度是,专车不应以价格低作为其优势,而应体现其“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定位,专车的价格甚至应是高于出租车的。专车与出租车之间的距离被拉近了。
  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诸如第十九条规定:“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交通部将专车命名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专车与出租车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别忘了一般的出租车也能通过网络进行预约。

愿景

  对于这样的征求意见稿,一定是专车行业不愿意见到的。好在其并未最终定稿,在意见反馈截止日2015年11月9日之前,还有与交通部探讨的余地。最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以何面目示人,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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