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是大学同学,有一天李四问张三借车,好给王五搬家,张三想都什么年代了,搬家明明可以租个车,但是碍于老同学的情面,跟李四喝了酒后还是答应了。张三想知道如果他借车给李四,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他需要赔偿吗?
案例如下:
再审申请人张子豪因与被申请人何永、刘柏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张子豪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何永与刘柏树之间是承揽关系,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张子豪原审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何永与刘柏树之间是雇佣关系。何永与刘柏树之间的录音证据证实,何永、刘柏树均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张子豪,刘柏树为何永雇佣的驾驶员,其二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同时,何永与刘柏树均在原审法院的诉前调解笔录中,认可二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事实。原审法院仅以刘柏树的借车事实,作为何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柏树驾驶何永所有的新0255**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何永作为车主,既应当承担车主责任,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二、刘柏树驾驶何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因为刘柏树没有经济偿还能力,而以承揽关系为由免除何永的车主和雇主责任。三、二审法院审理中,要求张子豪就主张雇佣关系的事实提供证人证言,张子豪按照二审法院的要求,提供证人证言证实了刘柏树系何永雇佣的驾驶员的事实,二审判决仍然维持一审错误判决。综上,请求法院对本案再审。
何永提交意见称,其与刘柏树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二审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其已履行完毕,张子豪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永与刘柏树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认定;以及本案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何永与刘柏树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柏树根据何永生产经营需要,使用何永提供的车辆为何永完成送货任务,何永向刘柏树支付劳动报酬,刘柏树提供的送货服务是何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实际已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从案涉电话录音、调解笔录也可以反映出何永雇佣刘柏树的案件事实,故何永与刘柏树之间应为雇佣法律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何永与刘柏树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将其纠正为雇佣关系,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如前所述,虽然何永与刘柏树之间成立雇佣法律关系,但本案系刘柏树驾驶何永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刘柏树驾驶案涉车辆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何永应就此承担雇主责任的前提基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车辆使用者为刘柏树,登记车主是何永。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晚上9点,从常理判断该时间段并非工作时间,何永主张刘柏树借用案涉车辆为朋友搬家在加气返回时发生事故,刘柏树也予以认可,在张子豪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何永与刘柏树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机动车在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根据何永、刘柏树的过错情况,酌情认定其二人的赔偿责任比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张子豪主张何永既应当承担车主责任,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张子豪的再审申请。
由此可知,张三借车给李四,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张三不需要承担该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注意,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张三仍然需要担责:
(1)张三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
(2)李四没有驾驶资格。
(3)李四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4)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等情形。
(5)其它张三有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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