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的代签行为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根据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签行为人有代理权,可以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如何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签行为人有代理权,存在以下两个要件:
1.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1)善意,是指不知情、不了解;
(2)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对于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无需尽实质审查义务。
2.行为人有权利外观,包括:
(1)行为人持有盖有公章或公司合同章的空白合同;
(2)交易习惯。
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虽然由他人代签的合同经追认最终仍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在生活中,要想尽可能的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签订时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如无法亲自签字时,可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签,以此避免将来可能会出现的法律纠纷。
表见代理的合同合法有效,能够适用有权代理的相关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双方就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代理行为符合权利外观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善意且无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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