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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么?

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么? 湖南律小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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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三与某个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对方却拖欠部分劳务费,张三想起诉,这种情况

张三与某个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对方却拖欠部分劳务费,张三想起诉,这种情况他能赢吗?


案例如下:20191026日,原告刘付俊与被告甘肃保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兰州市皋兰县王家沟口的甘肃云峰木业仓储销售基地项目建设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以综合单价包干,办公楼建筑面积工程单价398元/平方米,模板工程45元/平方米,若被告使用原告人工按单价180元/人结算。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每月按工程量结算支付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后付至工程款的80%,工程交、竣、验合格后付清全额工程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0115日双方形成一份《甘肃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峰木业仓储基地项目生产任务单》,结算劳务费共计1681064元,截止2021210日,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劳务费1410000元。原告认为剩余271064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已经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劳务费,并承担相关费用。

院认为

1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人安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原告刘付俊与被告甘肃保峰建筑公司于2019102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

2、鉴于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即合同虽然无效,但已实际履行,其投入的财产和劳动都物化为建筑产品,无法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折价补偿即相当于返还,换言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因合同无效而得到超过折价补偿的额外利益和利润。因此,本涉案工程的结算仅仅是对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意义而言,不具有有效合同的结算含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但原告刘付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经过验收合格,故其诉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且参照双方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原告亦未证明涉案工程交、竣、验合格。

4、综上所述,由于原告刘付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3元,由原告刘付俊负担。

律师提醒,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至于劳务费的追回与充足的证据密切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据此,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建设部2019313日修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刘某俊与甘肃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甘0122民初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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