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起案件涉及一名男子孔某在搭载同事王某的途中发生车祸,导致王某遭受严重伤残
一起来看案例:
正准备下班回家的孔某得知同事王某要去朋友家,目的地刚好与自己顺路,于是便提出捎带王某一程。
然而,在行驶过程中,孔某的车辆不慎与路边的石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同时造成了王某的伤害。最令人关注的是,孔某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了现场,引发了后续的法律纠纷。

最终,王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共计花费住院伙食补贴、伤残赔偿金等25万余元,其中孔某为王某垫付医药费8.7万余元。
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因孔某疏忽大意所致,由孔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另,孔某的机动车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为挽回损失,孔某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全额损失。
孔某驾车与护栏相撞,随后弃车逃逸,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只针对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案中,受到损害的王某属于“本车人员”,因此保险公司无须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孔某所购买的商业险投保声明中言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的不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孔某发生事故后弃车逃匿,故保险公司亦不必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外,王某因搭便车受到损害,根据“好意同乘”的有关规定,可减轻孔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孔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除去已经垫付的8.7万余元,需要另行向王某支付88444.15元。
本案中孔某出于好意捎带王某回家,最终却要背负大额赔偿,这让许多人直呼不解。那么我们该如何从法律层面上分析这起案件呢?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本案的确是因孔某的失误造成了交通事故,孔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根据《民法典》中对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孔某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判定孔某需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还有网友对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表达了困惑,为什么本案中交强险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网友提出疑问:没睡醒,不太懂这段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务责任纠纷,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先来看一下“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可以将这段话简单理解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不包括本车人员、投保人以及经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本案中,王某坐在车上属于“本车人员”,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节选湖北网友评论:简单说,就是交强险不管自己和车上人员。商业险管但是肇事逃逸是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逃逸了就个人自己兜着吧,保险公司不赔偿。
这起案件极具代表性,不仅仅是一起法律案件,更是对社会价值观的一次反思。它呈现出了一系列深层次问题:这起事故提醒我们,人们在善意行为中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社会需要平衡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允许善意行为并维护公平正义。
让大家对好意搭乘也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也提醒了大家,如若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保持冷静立即报警、报保险处理,切莫像孔某那样一逃了之,最终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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