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政策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1号(关于修订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政策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1号(关于修订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甘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6-06-12
4
导读:【政策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1号(关于修订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要求,提升口岸动植物疫情防控能力,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修订并发布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本规范明确了指定监管场地的定义、类型、设立程序、验收标准及监督管理要求,旨在通过集约化监管保障进境生物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海关监管作业要求,满足对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疫、检验需要的作业区域。

第三条 指定监管场地类型包括:

(一)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
(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海关总署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动态调整需要实施指定监管场地管理的产品范围。

第四条 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在集中或相邻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应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

第六条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以及重大动植物疫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与检疫风险联防联控制度。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第八条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的监督指导与组织实施;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相关工作;隶属海关负责辖区日常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有关作业场所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海关实施本规范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消防、建筑等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设立条件后,形成立项材料函商直属海关提出评估意见,直属海关初审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二条 立项材料应包括: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情况及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及预期效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定的联防联控工作制度及相关评估意见;指定监管场地建设规划(含主体、周期、资金、平面图等)。

第十三条 直属海关收到材料后组织初审评估,以资料审核为主,视情况开展实地验证或与相关部门沟通。

第十四条 海关主要评估口岸对外开放及配套保障、海关监管及实验室检测能力、场地布局及必要性等方面。

第十五条 直属海关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意见。符合要求的报海关总署;不符合要求的向省级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并可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审核直属海关评审意见并反馈,由直属海关转告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指定监管场地应在同意立项之日起 2 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预验收,逾期未申请的立项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在集中或相邻区域统一规划建设的不同类型场地,省级主管部门应统筹立项,海关可统一组织评估、验收。

第三章 直属海关预验收

第十九条 申请预验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海关监管作业要求,具备查验、检疫、检验条件;
(二)主管海关监管能力满足作业需求;
(三)已建立检疫风险联防联控制度、生物安全及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具备条件后,由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提交验收申请表、随附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须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二十一条 直属海关牵头组织验收组开展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预验收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地验核,不通过则中止验收。

第二十三条 实地验核程序:

(一)召开见面会,说明依据并听取汇报;
(二)赴场地及实验室实地验核,考核人员能力;
(三)验收组内部评议形成结论;
(四)召开反馈会,反馈情况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通过预验收或整改完毕的,直属海关提请海关总署组织验收。

第四章 海关总署验收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根据预验收情况组织验收,也可委托直属海关开展。

第二十六条 验收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中止验收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实地验核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开展。

第二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验收组提交工作报告及记录。需整改的,由直属海关跟踪验证并提交材料。委托验收的,直属海关将情况函报总署。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或整改完毕的场地,经确认后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场地可承载相应业务,申请单位转为经营单位。

第五章 海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的,30 日内报直属海关核实后报备总署。经营单位更换的,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函告直属海关,审核确认后报备总署。

第三十一条 改扩建或新建基础设施应事先报备。影响防控或监管的,直属海关可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项目完成后申请验收,通过后报备总署。

第三十二条 经营单位主动放弃经营的,应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确认货物处置完毕且手续办结后,直属海关同意并函报总署。

第三十三条 发现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责成限期整改。情况严重或逾期未改的,暂停作业并报备。整改完成经审核确认后恢复业务。连续 2 年未开展相关业务的,暂停作业,依申请验核确认后恢复。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年度抽核。以书面审核为主,直属海关初审并函报,总署复审,必要时组织实地验核。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抽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可责令限期整改,由直属海关跟踪验证并函报总署。

第三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从名单中删除并公布:

(一)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扩散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风险防控能力不达标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被暂停作业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处于暂停状态且评估 1 年内无法恢复业务的;
(五)年度抽核严重不符或未按期整改的;
(六)主动申请放弃并经同意的;
(七)其他需依法删除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立项:

(一)立项后 2 年内未申请预验收的;
(二)被删除名单后拟重新开展业务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重新立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1. 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2. 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3.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4. 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5.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6. 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7. 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8. 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docx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pdf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甘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1430
粉丝 0
甘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16.3k
粉丝0
内容1.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