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电商行业蓬勃发展,越来越多企业投身海外市场。在出口业务中,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是企业关注的核心。本文为您梳理跨境电商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全攻略,助力企业轻松享受优惠。
一、适用对象
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常见的跨境电商出口类型包括: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
二、适用条件
(一)适用退(免)税政策的条件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适用免税政策的条件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税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一)生产企业
跨境电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外贸企业
跨境电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四、消费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五、特殊情况处理:未取得退税凭证
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出口货物未在上述规定的36 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的36 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 36 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6〕11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济阳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