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的“女童摔婴案”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10岁涉事女孩和母亲早已远离重庆,开始了“跑路”生涯。而至始至终,公安机关亦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这再次引发了关于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的争议。
由于未成年群体的特殊性,在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时并非易事,在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人司法制度最低标准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在那些认同须为少年人设定刑事责任年龄这个概念的法律系统中,须负刑事责任的起首年龄不可定得太低 ,因为要顾及该年龄的人的在情感、精神和智力方面的成熟程度。”
而在对重庆“女童摔婴案”而引发的广发讨论中,10年前在英国发生的一起震惊世界的罪行被重新提起。1993年2月12号,英国利物浦,年仅10岁的罗伯特和的同学乔恩在购物中心拐骗了2岁的陌生男童詹姆士·巴尔杰,并残忍的将其虐杀,事后还伪造了火车碾压致死的假象。
在法庭上,罗伯特和乔恩被指控谋杀与绑架,但他们全部否认。尽管如此,凭借着警方长达20小时的问讯录音和如山铁证,法官莫兰宣布两人所犯谋杀罪名成立,并称这是一宗“极度邪恶和野蛮的犯罪”。而10岁的罗伯特和乔恩,也成为了英国现代历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
最初,他们被判8年监禁,但随后英国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泰勒勋爵介入此事,将两人的刑期增至10年,但仍难平众怒。英国《太阳报》将一份有2.8万个签名的请愿书提交给了当时的英国内政大臣迈克尔•霍华德,霍华德不得不将两人的刑期增加到了15年。
2009年,同样在英国,有兄弟俩将受害人——一个9岁和一个11岁的男童诱骗到荒郊野外,先抢走了一个男孩的手机和另一个男孩身上的现金,然后殴打他们。这对兄弟强迫受害者脱光衣服并相互性虐待,逼迫他们吃下带刺荨麻,还用砖头砸他们,用烟头烫他们。施暴过程持续了90分钟。
最终,9岁的受害人满脸鲜血地跑到附近的一个村庄寻求帮助,目击者开始还以为孩子脸上涂了油漆。而11岁的受害人则倒在地上奄奄一息。
两兄弟被捕后,法庭认定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伤害和羞辱他人罪,最终被判“无限期拘留”,他们至少会被监禁5年。5年后,若他们表现良好,不再危害社会,才能得以释放。在两兄弟未满14岁之前,他们将被关押在当局指定的地点,之后,才会被送往少管所。
相比较英国对这些10岁、11岁儿童犯罪的严厉惩罚,中国刑法规定的“14周岁以下不负刑责”已经酿成很多悲剧。
2010年,广西桂平一位13岁的男孩小明认为同村小孩韦某某的奶奶曾经辱骂他,即施报复杀死韦某某,结果因尚未满十四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随后,侥幸逃过法律制裁的小明仍不思悔改,数月后再次持刀行凶,又酿一起悲剧。这时小明已满14岁,最终被判6年有期徒刑。
2004年,黑龙江省巴彦县13岁男孩赵某某强奸了同村14岁的女孩。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只能发起民事诉讼获取赔偿。就在民事赔偿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某夜闯女孩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这一次,赵某某依然没达到法定刑事年龄,仅被处以劳教1年6个月。
在香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曾经是7岁,一些国际组织和本地儿童保护组织都要求将这一年龄提高。对这一问题香港法律制定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咨询了大量正反方面的意见,最终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0岁。
香港法律制定部门在其立法建议报告中指出,有统计数据表明在10岁到14岁之间,未成年人犯罪就已经呈爆发式增长。1998年香港被逮捕的青少年中,13岁与17岁的数量相当,11、12岁的被逮捕者数量也绝对不能够忽略,并且许多都涉及严重殴打、抢劫等重罪。因此不宜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太多。
在台湾地区,同样也是14岁以下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要被送入感化中心接受感化教育 。
而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实际运用中往往是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层曾对此做出解释:“当前绝大多数青少年犯罪仍是在16-25岁这个年龄阶段,14岁以下的少年犯罪尤其是严重犯罪案件虽然有,但毕竟是极个别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青少年出现早熟现象,成熟程度也有所提高,但对于占全国面积80%以上的广大农村来说并非如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悖于国家对青少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14岁作为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
而更富争议的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犯罪后非但不用负刑责,而是连惩罚或感化措施都基本没有。
在公安部下达的《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经省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收容教养不满14岁的“少年犯”,期限一般为1-3年。
但这种“必要的时候”并不多见。不论做了何等罪恶的事情,只要不满14周岁,就相当于拿到免罪金牌,这是否向施害者传递了一个信息,那就是:“干吧,反正问题不大”?
这也许比罪行本身更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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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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