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为《“猎狐行动”提速中外警务合作》
对海外追逃的内地警方来说,首要问题是没有执法权,因此,必须要与国际组织或当地警方合作。国际警务合作开展是否顺畅,直接关系着追逃成果。
7月22日以来,一场由内地公安机关部署,代号“猎狐2014”的海外追逃行动正高调铺开。据11月16日公安部“猎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会议披露,近4个月以来,已先后从56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288名。其中,抓获潜逃十年以上的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21名。
近年来的各类统计数据显示,内地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数量至少以万计,携卷至境外的涉案资金更是万亿级别的天文数字,其中大量“逍遥法外”的贪腐官员,令中共承受来自公众和舆论的巨大压力。
虽然自上世纪90年代起,内地已经有相关部门开始对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展开专项缉捕行动,但跨境追逃碍于国与国之间法律、政治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不同,具体执行时存在诸多障碍,加之经济成本较高,参与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等因素,追逃效果一直不甚理想。
由于此番追逃行动系由十八大以来高调反腐的中纪委牵头,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央行等部门共同参与完成,故也被外界解读为国家行动。
其中,公安部门负责行动具体落实。在境外缉捕过程中所牵涉的国际警务合作问题引发诸多关注。特别是对很多专业人士来说,“猎狐行动”不仅仅应关注缉捕多少犯罪分子,若能在内地与海外警务合作、刑事司法协作方面拓宽渠道,将对内地建立长期有效的追逃追赃制度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既神秘又高调的“猎狐行动”
“猎狐2014”是内地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行动期限为2014年7月22日起至年底。
虽然迄今为止,只有少数几家内地官方媒体有机会与猎狐行动组近距离接触,但在他们的报道中,几乎全部使用了“神秘”这一形容词。
这个内地公安部下属的经济犯罪缉捕专项行动组,将办公地点应景地选在云集了各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公司总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北京金融街。
由内地官媒人民日报社主办的《环球人物》杂志将行动组的日常运作描述得颇像电影画面:“办公室墙面悬挂的大幅国际地图上,密密麻麻贴满了红点,每个都代表着嫌疑人可能隐藏的地点。蓝色背景的排行榜紧挨一旁,各省市自治区已经缉捕的嫌疑人人数和全国排名清楚醒目、实时更新。十余名身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正忙得不可开交,每个人面前都堆着厚厚的几摞文件。”
而在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猎狐2014”行动办公室负责人刘冬看来,这是一支代表了中国经济犯罪侦查顶级水准的精锐部队。成员几乎全部是名校毕业的硕士和博士,专业背景涵盖侦查学、法学、金融学、经济学、计算机学等多个方面,平均年龄30岁。
行动组成员们的任务,是根据各方面汇集而来的情报,逐一定位追逃名单上的犯罪嫌疑人,部署行动,然后亲自赴海外实施抓捕,并最终将其带回国内接受司法裁决。
在缉捕过程中,行动组成员的足迹遍布几大洲,有的要与嫌疑人展开攻心战,有的遭遇会武功的嫌疑人反抗,有的深入非法赌场套线索,有的甚至需要出入埃博拉疫区。
虽然行动组每一次执行具体任务时,因为需要保密的缘故而显得十分神秘,但“猎狐行动”作为一个整体的推进,却一直保持高调。
除了在行动开始前,公安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等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劝导在逃人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外;在追逃开始后,行动组更是不断更新缉捕人数,密集公布追逃成果,公开部分已取得成功的缉捕过程,甚至请组员在媒体上现身说法。以至于有媒体评价此次行动“开创了境外追逃的先例”,“获得巨大成功”。
其实,如果真正追溯起来,自改革开放国门打开,就已经开始出现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现象。
1998年,公安部成立经济犯罪侦查局,正式将追逃列为其任务之一。不过由于权力不够集中,与其他部门缺乏协调,所以追逃成绩并不理想。
近年来,随着贪官和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人数不断增长,资金流失增加,追逃不断加力。自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抓回经济犯罪嫌疑人730余人。
至于“猎狐行动”,眼下实际已是第二次开展了。
在中纪委高调反腐的背景下,2013年,公安部曾对东南亚地区部署了一次集中的“猎狐行动”。经过40多天的前期工作,行动组仅用10天时间,即将10名犯罪嫌疑人带回国。
今年1月,中纪委召开十八届第三次全会强调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3月,又将外事局与预防腐败室整合为国际合作局;还在5月召开了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正是上述一系列动作,最终促成了这一次声势更为浩大的“升级版”追逃行动。
与西方国家警务合作提速
行动组成员王谨(化名)曾向《中国青年报》讲述其赴柬埔寨缉捕逃犯的经历:准备实施抓捕的当天早上,王谨和柬埔寨警察隔着一条马路守候,“心情激动得要往下摁”。不久,两个男人出现在店铺门口。照片掏出来一比对,其中一人与嫌犯非常相似。当时,柬埔寨警察也兴奋起来,没等王谨发出指令,七八个警察已经冲过马路,扑向那人。待到围住了人,一核对身份,才知被抓的是与嫌犯极为相像的他的胞弟。而真正的嫌犯已经趁着人多混乱,开车逃跑了。
所谓犯罪无国界,执法有疆域。对海外追逃的内地警方来说,首要问题是没有执法权,因此,必须要与国际组织或当地警方合作。国际警务合作开展是否顺畅,直接关系着追逃成果。
“执行海外缉捕前往往会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ICPO)发布红色追缉令,然后再请求与嫌疑人所在国的警方合作。”一位有过经侦工作经历的警察告诉记者。
作为除联合国外,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保证和促进各成员国刑事警察部门在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合作是国际刑警组织主要任务之一。自1984年起,内地就是其成员。1988年,就首次通过与国际刑警的合作,成功押解一名犯罪嫌疑人回国。
目前,ICPO官网显示被通缉的中国籍人员至少160人,涉及罪名包括腐败、贪污、诈骗等。而根据内地媒体《参考消息》报道数据,自2008年以来,公安部通过ICPO发布红色通缉令379份。
根据规定,接到红色通缉令后,成员国应布置本国警力协助请求国家缉拿犯罪嫌疑人。到今年9月,“猎狐行动”已由公安部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发布28份红色通缉令。
今年8月,警方赴斐济缉捕美女高管陈怡成功归案,即有国际刑警组织的部分功劳。2013年8月,涉嫌经济犯罪的陈怡在案发前已潜逃境外。公安部接到情况上报后,首先通过国际刑警发布红色通缉令,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提出协助查找犯罪嫌疑人请求,最终查明陈怡已逃往斐济,立即派出行动组,成功抓获陈怡。
不过更多时候,追逃行动还是根据不同个案的情况,直接进行国与国的合作对接。
向驻外使馆派遣警务联络官是保证与当地警方合作顺畅的方式之一。虽然警务联络制度的相关档案自2005年后才开始出现在公安部对外公开文件中,但是早在1998年,内地就已派出第一名警务联络官,赴驻美使馆工作。到2012年为止,公安部已向美国、俄罗斯、德国、沙特阿拉伯、泰国、韩国、南非、阿根廷等23个国家的24个驻外使馆派驻了38名警务联络官。
按照内地行政级别划分,警务联络官大多拥有处级以上级别,他们具体职能包括与所在国司法部门保持联系,研究对方执法政策体系,协助两国警务合作对接,为海外追逃收集信息以及参与缉捕犯罪嫌疑人等。
根据公安部网站公开的信息,驻韩使馆警务联络官王大鹏2年协助缉捕了13名外逃犯罪嫌疑人回国;中泰两国每周至少有一次执法合作,重大案件侦破有警务联络官全程参加;驻美警务联络官每年与美国各执法部门的会见、交涉、交流在150次至200次之间。
在很多驻在国,中方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数量远多于对方提出的数量,警务联络官们需要多方争取资源,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快捷的处理方式。
公安部透露,2008年以来,警务联络官协助侦办各类案件1881起,协助缉捕、遣返犯罪嫌疑人298名。
除了警务联络制度,内地还通过定期会晤机制、建立联络热线、签署合作文件等方式与各国警方保持合作。
公安部最新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12年9月,内地公安机关已与8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与44个国家的内政警察部门设立了65条联络热线,与31个国家的内政警察部门建立了定期工作会晤机制,同59个国家的内政警察部门签署各类合作文件237份,牵头或参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相关会议机制81个。
此外,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51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与10个国家签署了移管囚犯的双边条约。虽然内地开展国际警务合作渠道在不断拓宽,但与追逃任务相比,仍然显得不足。特别是与贪官“钟情”的西方发达国家,签署的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均不多,合作机制仍欠畅通。
近年来,内地推进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警务合作进一步提速。
2013年3月28日,公安部国际合作局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澳大利亚移民部联合主办中澳追逃研讨会,讨论各自国内缉捕、遣返外国在逃人员和返还赃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程序、证据标准,就重点个案的下一步合作进行了探讨规划。
而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则每年轮流在两国召开一次会议,讨论两国在打击网络犯罪、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知识产权刑事执法、追逃、遣返非法移民、打击偷渡等领域的执法合作问题。
在今年8月结束的APEC第三次高官会及相关会上,中美两国着重讨论了反腐败议题,并且都表达了建立合作网络的意愿。该反腐合作网将旨在加强以追逃追赃为重点的个案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11月8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上,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在内的亚太国家签署了《北京反腐败宣言》,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ACT-NET)也已正式运行。

图:2014年9月16日夜间,北京警方在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专项办的统一部署下,将外逃加拿大15年之久的涉嫌合同诈骗的 经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成功抓获归案。
海外追逃应学会妥协
对海外追逃行动人员来说,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仅仅完成了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将其带回国内,接受审判。
虽然目前,内地已颁布施行了《引渡法》《反洗钱法》,为开展国际追逃提供了国内法律依据。还签署了《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参与了联合国关于《引渡示范条约》《刑事互助示范条约》《刑事诉讼转移示范条约》《关于移交外籍囚犯的模式协定》等重要文件的讨论和制定。但是其中一些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存在冲突,与国际通行法律准则无法对接,加之多个国家尚未对内地司法体系完全认可,所以追逃人员在如何把嫌疑人带回国的问题上,频遇障碍。
引渡是方法之一,但是目前仅有30余个国家与内地签署了引渡条约,而其审查过程又漫长而复杂,所以,追逃人员很多时候不得不尝试劝返、非法移民遣返以及异地追诉等手段。
牛津大学研究中国政治问题的教授拉纳·米特表示,任何让外逃贪官回国的努力都会遇到困难,因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与国际惯例不符。
对此,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建立既符合国际条约、通则,又符合本国国情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体制和机制,是当务之急。”
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黄树贤则表示,追逃追赃下一步工作重点包括加强国际合作,将追逃追赃工作提升至构建国家间政治与外交关系的战略高度,加强追逃追赃配套法规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等。
不过,要实现上述目标,就不得不直面人权和主权孰轻孰重的争议。
北京方面一直以来的立场是:打击跨国经济犯罪,应当在坚持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的原则框架下进行。各国应相互尊重并严格遵守各国的法律,采取积极有效、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间的执法合作与交流。
不过目前来看,这一观点仍未被部分国家接受。最具代表性的分歧即“死刑犯是否引渡”。在追赃方面的警务合作一样存在上述难题,由于内地法律对罪犯财产哪些属于合法、哪些属于非法不做区分,所以“没收财产”判决不被外国承认,海外追赃频遇障碍。
分析人士认为,若要海外追逃追赃顺利进行,内地必须要做出必要妥协,尊重国际条约,尝试改变思路。
眼下可以看到,为减少司法障碍,内地正尝试动用外交手段。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常驻北京的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外交官们表示,他们都被要求对此项行动(指“猎狐2014”)给予协助。
而对很多国家来说,美国的态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8月11日,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廖进荣证实,美国已经成为内地经济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头号目的地,有逾150名经济犯罪嫌疑人目前仍在逃美国,其中许多牵涉腐败犯罪。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被内地称为开埠第一巨贪案“开平案”的主犯之一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此案例的涟漪影响延续至今。
曾经在华盛顿从事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现任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的KYLE D. LATIMER告诉《凤凰周刊》:“我们愿意把他们(贪官)送回中国,也正在寻找将他们送回中国的方式。”
另据美国司法部发言人彼得·卡尔透露,美国司法部官员将于12月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在北京会晤中国司法部门官员。今后将定期与中国商讨执法问题,包括处理在两国的在逃犯问题。
(图:2014年9月27日,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4名犯罪嫌疑人被押 解回国。当日,中国警方在泰国执法部门大力配合下抓获的四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赵某、庞某、龙某、张某,从泰国曼谷被顺 利押解回北京。)
记者/孙杨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4年第33期 总第5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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