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灰色收入的特点是“有来处无去处”。灰色收入是国民创造的价值,是GDP的一部分,但是不一定为创造这些价值的国民所拥有。每个家庭的表面收入都是其愿意公开认领的、应该为其所拥有的合法收入,那么,用国内生产总值减去表面收入,就可以得到这些不被公开认领的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大量存在早已是社会共识。有研究认为(参见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2008年中国大陆灰色收入总规模是5.4万亿元,占GDP的15%。这一研究结果引发各种争议:如果灰色收入规模如此巨大,将直接扰乱收入分配秩序。
业界对此结果有不同看法,国家统计局网站先后刊载的两篇文章(王有捐《也谈城镇居民收入的统计与调查方法》和施发启《也评王小鲁博士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都认为王小鲁的估算结果过高,统计方法和估算过程也不够严谨。
本文使用国家统计局数据估算灰色收入,而不是某个民间调查数据推算大陆灰色收入的规模大小,藉此避免了统计过程和方法上的麻烦。这正是王小鲁和统计局讨论的焦点所在:统计过程和推算方法对于结论的正确性至关重要。
王小鲁调查在大陆19个省、直辖市展开,主要包括64个城市和14个县城,一共收集了4195个家庭的信息,较多地包括了高收入居民家庭——灰色收入主要发生在高收入居民中,但高收入居民往往不愿透露其真实收入水平,因此,要根据其表面收入估算实际收入。
王小鲁认为,表面收入和实际收入存在一种关系,即实际收入越高,表面收入也越高,因此可以用恩格尔系数,从表面收入估算实际收入。恩格尔系数是食品消费占总消费的比重,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统计系数,较为稳定可信。一般来说,知道了一个家庭表面收入所对应的恩格尔系数和食品消费支出,就可以推算其实际收入,实际收入和表面收入之间的差,就是“不足为外人道也”的灰色收入。根据统计局的住户调查,能够推算全国各个收入水平家庭的数量,在估算了这些家庭灰色收入后,就能推算全国的灰色收入了。
王有捐和施发启两位学者认为5.4万亿元的灰色收入规模过大,并非没有道理。首先是调查的规模问题。要全面评价中国这样的大国,仅几千户的调查远远不够。国家统计局仅城镇住户调查样本就有6万多户,而这6万多户也被认为仅能代表全国,难以代表各地,因此地方统计局都会追加调查户数量。
此外,某个时点地区之间的恩格尔系数和收入水平不一定呈现负相关。受消费习惯影响,一些高收入地区的恩格尔系数也会比较高,以此推断实际收入就会有较大偏差。并且,王小鲁的数据收集是基于事后回忆,被调查者往往不能记得全部收入,因此,表面收入低报的原因可能并不是出于对灰色收入的隐瞒。
灰色收入的特点是“有来处无去处”。灰色收入是国民创造的价值,是GDP的一部分,但是不一定为创造这些价值的国民所拥有。每个家庭的表面收入都是其愿意公开认领的、应该为其所拥有的合法收入,那么,用国内生产总值减去表面收入,就可以得到这些不被公开认领的灰色收入。
目前的国民经济统计,包括了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大类。其中,工资性收入是劳动者的报酬,经营性收入主要是农户、个体户的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资产的回报,转移性收入主要是政府的转移支付。
在灰色收入现象高发的高收入人群中,资本所有者对应的资本报酬一般不认为是灰色收入。资本报酬可能是一部分灰色收入的来源,但不是灰色收入的最终去处。并且,资本报酬转为居民收入,如无人敢于公开认领,则主要是非法收入,而非灰色收入了。因此,本文认为灰色收入主要是高收入人群过高的劳动报酬(或者叫做工资性收入),这可能是灰色收入的主要去处。高收入人群的劳动报酬的特点是名义上并不违法,但是并不光彩。比如,在工资之外,单位给雇员提供某些过于慷慨的奖励和福利待遇,或者有些正当收入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其合法地位,因而变成了灰色收入。
这部分收入大规模亦可量化。国家统计局在历年计算收入法GDP过程中,提供了国民经济中劳动者报酬总额。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有货币形式,也有实物形式,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从部门来看,劳动者报酬主要是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和政府部门雇员的工资性报酬。住户部门的就业人员主要是农户、城乡个体户,这显然不是灰色收入的主要发生人群。灰色收入主要集中在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这两个部门都是正规经济部门,有明确的雇佣关系,其雇员的主要收入形式是工资和薪水。国家统计局核算了正规经济部门总的劳动者报酬,这是通过国民经济统计得到的,是灰色收入的来源。统计局还统计了正规部门就业人员工资性收入,这是居民愿意公开认领的收入。本文将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报酬减去工资性收入,得到的差额认为是灰色收入。具体公式如图表:
从灰色收入的统计方法来看,尽管一些民间调查也能对灰色收入的规模大小作出初步估计,但受到客观条件限制,调查得到的结果往往需要讨论。统计局拥有最雄厚的统计资源,利用统计局现有数据对灰色收入进行估计可能更为可取。从灰色收入概念本身来看,灰色收入都多少对应于一些生产活动服务活动,因此,灰色收入不都是非法收入,也不都是不合理收入。灰色收入的产生,多少都和收入分配制度滞后有关。因此,关键在于将其纳入监管,将其中合理合法的部分阳光化,将合理的部分合法化,取缔不合理的部分。本文的目的不在于精确计算灰色收入规模大小,而在于梳理和灰色收入有关的统计概念,探讨从现有的统计体系中发掘出灰色收入的方法,推进灰色收入问题的研究。(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
======== 香港凤凰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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