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7日,原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志刚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罪二审宣判。四川省眉山市中级法院驳回了王志刚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眉山市青神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王志刚因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王获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的14起王志刚受贿的事实,其中,6名眉山市公安系统的高级警员行贿未被认定——这6名警察向眉山纪委和检察院供述贿赂王志刚财物。
这6名高级警员除一人因为另犯他罪被判刑外,其余均正常履职。他们对“行贿”一事拒绝回应。当地纪委也没有启动对这6名警察的问责程序。
特立独行的“诗人警察”
“眉山市公安局”的镀金大字在阳光的反射下稍显刺眼,不时进出的警车警灯闪烁。两年前的7月31日,原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志刚从这里被眉山市纪委带走,再也没有回来。
那天,正出差侦办一起凶杀案的王志刚接到公安局办公室的电话,责令他立刻返回,向眉山市市委书记汇报案件侦办进程。返回后王志刚即被反贪部门控制。
根据眉山市纪委提供的资料,王的落马源于2年前当地开展的文化市场专项整治。2012年3月,眉山市纪委、公安、文化等部门联合整治电玩城,王志刚被电玩城老板“供出”。
王志刚今年51岁,1981年就读眉山警察学校,毕业之后顺理成章进入眉山公安系统,此后官至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在眉山市公安系统深耕多年。
“王志刚在四川警界绝对是个名人。”一位眉山市政府人士称,他擅长篆刻与写现代诗,主抓刑侦工作,以“诗人警察”的形象在眉山市知名度甚高。
王志刚特立独行的性格也让人印象深刻。一位熟识他的媒体人士称,他的专车里只放两种音乐,一种是哀乐,一种是他的诗歌配乐。他只喝五粮春,抽红河烟。
王志刚遭调查震惊眉山市公安系统乃至整个眉山官场。经过2年的侦查,2013年5月,眉山市青神县检察院起诉了王志刚。
起诉书指控14名政界和商界人士向王志刚行贿316.7908万元,王志刚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后一项罪名指控的是王志刚为一名自首的逃犯办理了取保候审。
根据起诉书,这14人中,有8名是商界人士,有人开赌场,想攀附王志刚以求庇护;有因为持枪伤人后想让王志刚帮忙逃避刑罚者;也有行贿人求王志刚办事,成功后送钱以表感谢。
其余6名被检察院指控向王志刚行贿的均为当地公安系统高级警官。起诉书和检察院的讯问笔录显示,这6名高级警官均身居要职,有的人与王志刚从小认识,有的则在公务中结交,向王志刚进行利益输送,或为了升迁,或为工作谋便利。
笔录里的警察故事
根据王志刚一案的公开案卷显示,6名警官曾向司法机关承认他们向王志刚行贿的行为,这些作为检方证据提交于起诉书中。这6名高级警官与王志刚的利益往来,在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有如下记述。
2013年5月9日下午,在眉山市检察院办公室,眉山市园区分局公安局高级警官余某称,他和王志刚有同窗之谊,也共事多年,2010年7月,在王志刚的支持下,刚成立不久的眉山市公安局园区分局获得上级30万元的启动经费。随后,王志刚将别的分局正在办理的涉毒案件交由园区分局办理,然后该案告破,对当事人罚款的15万元则全额返还给了园区分局。
2012年春节前,余某私人垫支9.5万元,加上园区分局的5000元,一共10万元,送给了王志刚。余某此举,意在王志刚今后可以介绍更多、更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给园区分局。
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级警官王某和王志刚从小相识。王称,2007年4月,王某公开竞选副调研员以后,王志刚多次承诺帮他拉选票。随后的一次饭局中,王志刚称装修缺钱,向其借钱。王某向司法机关陈述,“感觉对方是副局长,话语权比较重,”因此就将5万元送到了王志刚的车里。
2008年8月,王某竞聘眉山市交警支队队长成功后,王志刚称帮了忙 ,并且说需要自费出版诗集。第二天,他用塑料袋装5万元钱送到了王志刚家里。
警官高某任职当地仁寿县公安局时,想调任到眉山市公安局,考虑到自己曾经在电话里“跟王志刚争执过”,他又打电话请王志刚支持自己,“等到了眉山市工作以后,一定会重谢”。
2011年11月7日,高某被先借调到眉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警务保障。上班几天后,他从建设银行取出10万元,送到了王志刚的办公室,随后高某很顺利地调到眉山市公安局任职。
高某还从眉山市公安局装财处以暂借款10万元的方式给王志刚作为办案经费,随后他找了10万元的汽车修理发票和餐饮发票抵账。
岷东新区公安局高级警官李某称,他向王志刚利益输送的目的是为了升职。李某在2013年1月23日上午来到检察院办公室,向检察人员讲述了跟王志刚的经济往来。
李2011年任职于丹棱县公安局期间,想让王志刚帮忙推荐到外地任职。2011年8月或者9月,李取出5万元人民币送到王志刚家里。2个月后,眉山市公安局研究决定,调李某到仁寿县公安局任职。
在2012年6、7月份,李某报名参加了岷东新区公安局分局局长的推选,为了让王志刚帮他说话,他向王志刚又送了5万元。
根据高级警官王×祥2013年5月7日上午在检察院办公室的陈述,2009年,祥某母亲去世,王志刚和公安局的一些同事来赶了礼。随后为表示谢意,他拿出5万元钱,给了王志刚。
2012年4月,王×祥任东坡公安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考虑到他的工作需要得到王志刚的支持,于是,2012年,他向王志刚送去了10万元。
另一高级警官向俊平是眉山市洪雅县公安局局长,此前一直任经侦支队长,2009年,向俊平为了能升任“副县级支队长”,将5万元送到了王志刚办公室。随后,他被推荐成为经侦支队长人选,经过组织部投票,顺利地提拔为副县级,并任经侦队支队长。
2009年,眉山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涉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案。因此,报案人张高很多债务被免除。于是张高给向俊平110万元,向俊平拿出50万元送到了王志刚的家中,而剩余60万元,向俊平据为己有。
2010年上半年正值区县换届时,向俊平想去区县当县长,托王志刚疏通领导的关系,他分两次送给王志刚40万元。
这6名承认行贿的官员均称,供述出于主动,未受胁迫、逼供和诱供,愿承担法律后果,并且在检察院讯问笔录上签字,按了手印。
证言玄机
一审判决时,眉山市青神县法院认定了7名商人的行贿事实,称这6名高级警官承认的行贿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王志刚则在庭审时称自己在纪委调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对所有14项受贿指控均予以否认。
一审判决书显示,“上述6人中(指6名警官),有的是副县级干部,权力都比被告大。被告人没有权力对其提拔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对此结果,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威认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般不是证据特别不充分,法院都会认定检察院的指控,而这6个人的行贿事实,法院没有认定,那就是证据上出现了重大问题。”
王志刚案的二审律师舒杰则提出疑问:此案中的6名警官口供属于检控证据,是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侦查取得的,只有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后确认合法有效,才会提交法庭用于公诉的证据。如果证据无效,即使检方办案有误,他们如何从6名高级警官口中获得一致指控王志刚的口供?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魏东也持类似观点:“若这些警察果真没有向王志刚行贿,那么,这些行贿人的证人证言是怎么获得的?是这些警察同事自愿指控还是被迫指控,其中有多少奥妙玄机?”
作为王志刚案的一审辩护律师,魏东认为,“指控这么多警察向王志刚行贿,多数高达10万元、5万元,如果起诉时确实有证据证实这种指控属实,为何在起诉被告人王志刚的同时,没有对这些警察予以适当处理,而是让其中不少涉嫌行贿的警察干部,仍然官居要位岿然不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也曾向媒体分析此案:法院判决中未认定6名警官的行贿,但证词已客观存在,不会因为没有被认定而失去其效力。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没有认定,不代表这几名高级警官没有行贿的事实。这些未被认定的承认行贿证据,目前应该属于有待于进一步查证或排除。如果能找到其他证据佐证,则证明行贿事实存在,那么按照刑法规定,还要追究这些人的行贿罪。如果调查后发现依然无证据支撑,则要排除掉这些证据。如果排除掉这些证据,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又将出现,当时检察院是如何取得证言的。
另有熟悉此案的法律人士认为,也有可能双方行贿受贿的行为确实存在,但因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或者是孤证导致法院无法确认,此时纪委应该有所应对。一位眉山政府人士称,王志刚在纪委供述了这6名警察向他利益输送,随后纪委约谈了这6名警察。这6名警察在约谈中承认利益输送之事实,且与王志刚陈述相符。于是纪委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侦查,随后这6个人在检察院做了笔录。
但此后眉山纪委没有启动对这6位高级警官的问责程序,这让一位纪委人士颇为疑惑。他告诉《凤凰周刊》记者,纪委如果查明了6名警官确有行贿行为,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这6名警察以行贿错误进行处分,不需要考虑法院的判决结果,人民法院是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纪委的调查处理不矛盾。
这6名高级警员中,向俊平在2013年12月因为另外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获刑11年,其余5人均拒绝回应此事。高某在电话中告诉本刊记者,他现在已经辞去眉山市公安局装财处处长,任眉山市公安局副调研员一职,谈及行贿事件,他称“相信组织,相信法院能公正处理此事。”随后挂断电话。
记者/张蕾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4年第35期 总第5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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