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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制或令律师丧失独立性

等级制或令律师丧失独立性 凤凰WEEKLY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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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等级制之所以应当被抵制,是因为谁掌握了律师等级评定的权力,谁就掌握了对律师人格的控制权力。

律师等级制之所以应当被抵制,是因为谁掌握了律师等级评定的权力,谁就掌握了对律师人格的控制权力。

日,一则关于“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有可能在2016年推进”的消息,在法律界引起巨大争议。不少人质疑:律师又不是军人、警察和行政官员,岂能分等级。


关于律师等级制的争议,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0年,海南省司法厅曾公布了一份名为《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该征求意见稿一现身就引发巨大争议,在一片反对声中仅在网上公示了几天就不见了,后来的修正稿中这一规定被删除。


其实,早在1987年施行的《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就有关于律师等级制的相关规定。该条例将律师分为一、二、三、四级和律师助理,以律师学历为基础,划分岗位职责,被认为是体制内的资历思维在律师业的投射。此后律师业迅速发展,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成了相对自由的职业者,这个条例便“名存实亡”。之后,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废除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显示,《律师职务试行条例》早已失效。


1987年的律师等级制并不和律师的执业范围挂钩,但此次律师等级制在设想中,不仅律师收费要与其等级挂钩,而且不同级别的律师,执业的司法场域也要有所区别。想到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办案,达不到相应的级别就想也别想,不是所有的鱼都过得了那个龙门。


加强管理之需?


律师在社会上混生存、求发展,靠的是法律知识、诉讼经验和办案能力以及法律赋予的与职业有关的权利,或者与公安司法人员的人际关系,报酬主要来自委托人支付的服务费用。律师非官,三五成群或者散兵游勇;即使有上百人组成的庞大律师事务所,游离于体制之外,其中的律师大多属于乌合之众,与国家机关人员高度组织化的状态并不相同。日本人称之为“在野法曹”,“在野”一词与“在朝”相对,意思是草野之士、非庙堂之人,的确十分贴切。


中国律师目前人数有数十万之众,这么庞大的人群,如果不将他们整合起来,怎么便于管理?于是有坐皋比、发号令之人动起脑筋,想到在律师中实行分级。


按照律师等级制的设想, 一些年龄偏大、资历颇深的律师或将从中受益,他们成为高级别的金领律师的前景十分明朗;然而大多数律师可能会失去在最高法院甚至高级法院办案的机会,从蓝领律师、白领律师到金领律师要熬不知多少年头,地位矮化,收入上不去,想想这些,心里自然感觉堵得慌。


要为律师量身定做等级制的是官。国家官员容易有一种思维定势,倾向于套用行政系统的管理模式来管理社会诸多行业。有些官员的想象力实在有限,又通常无暇思考不同法律领域的各种规律,不少改革措施都是抄来抄去,弄得彼此雷同。如今警察分衔级,检察官有职级,法官也早就分了四级十二等。想到律师管理体制,自然如法炮制。一俟律师与公安司法官员一样都等级化起来,司法秩序便可安定下来,律师踵警察、检察官、法官之后实行等级制,其缘由不外乎此。


这等级制对律师有什么好处呢?思来想去,不得要领。当年制定《法官法》的时候,最高法院也为法官设计了等级制,有反对者质疑说:法官职业具有反本质化的特征,每一个法官都是独立的判断主体,在裁判过程中行使平等的判断权,等级制不利于体现法官平等裁判的特性,可能导致司法不平等。但是,最高法院最终决定实行法官等级制,理由是等级制能够提供激励机制,鼓励法官积极进取,努力上进。这一等级制经人大立法通过,一直沿用至今。如今律师要分等级,估计也有一番大道理可讲,只是笔者见识浅陋,实在无法提升自己的认识高度,难以同有识者不谋而合,实在郁闷得很。


实际上,律师等级制后面是对于律师加强管理的需求。近年来律师界颇不平静,一些律师扮演起“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在互联网上制造了不少热闹事件,更有一些律师在法庭上与法官对呛乃至咆哮公堂,引发一起又一起令法院难堪的“审辩冲突”,导致一些部门对律师产生管控的焦虑,担心这一群体失控,成为一股反对的力量,希望找到一个方法将律师有效管理起来。等级制之所以一再被官家迷恋,正是由于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发挥管理功能,一旦实行有望解除有关部门对律师失控趋向的忧虑。


每年对律师实行的年检注册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一种管理机制。这种机制对于约束律师依法执业和遵循执业纪律发挥着保障作用。但是,律师毕竟是“在野之士”,独立性很强,每年一次的年检,对律师管理的作用较为粗放。要加强对律师的管理,等级制不失为一种令人满意的选项。对怀有等级晋升期望的人加以管理,比没有这种晋升期望的人要容易多了。等级制的逐级晋升制度是上对下进行管理的有效方法,要进行管理,等级制是值得选用的一种方法。


等级制,又称“层级制度”。形象的说法就是梯形结构。这种制度把人放到各个上下晋级的梯阶之上,每个人都向更高梯阶攀爬。攀爬心理的形成,奥秘在于名望、待遇、收入等都按相应的梯级分布,越往上攀爬,获得的利益越大。新的律师等级制度,将律师划分级别,不同级别的律师只能在对应级别的法院进行诉讼,收费也与等级挂钩,就是发挥等级制威力的必要设计。


谁为律师评等级


律师等级制的一大关键是谁为律师评定等级。等级制将惩罚和奖励一个下属的权力交给上级的某一个人或者由少数人组成的一个小小的团体。后者所掌握的是使其下属畏惧受惩罚和期望得到提升的权力,这种权力即使暂时储存起来未予使用,也会因其具有的潜在力量而迫使或者诱使下属遵照其上级所期望的行为模式进行活动


为律师评定等级的机构将受到较小的监督,在等级结构中,下对上是仰视的,“有权势的人比在民主政治传统下的人少受公众的监督检查和调整。”彭迈克(Michael Harris Bond)在《难以捉摸的中国人》一书中提到,在中国,人们“常常给予在领导岗位上的人相当大的自由处理的权力,他们宁愿相信人的判断而不相信铁面无私的法律。”尽管高度形式化的评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作用,但评定大权的执掌者仍然有足够空间进行权益的分配,因此获得寻租的机会。


律师等级制之所以应当被抵制,是因为谁掌握了律师等级评定的权力,谁就掌握了对律师人格的控制权力。本来,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者,比体制内的法律人容易形成独立人格,但律师等级制将使律师成为机关工作人员体系的外围延伸部分,官僚文化必然影响到律师群体,使律师职业的独立性遭受损害。


律师等级制与律师制度应有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在中国,律师制度改革的应有方向是减少对律师执业的不当干预,特别是应当承认并尊重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独立性。诉讼活动是法秩序下的和平对抗,非诉讼活动也有相当大的对抗色彩。在这种活动场域,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应当得到强化。这种独立性最重要的表现是“独立辩护”,是指辩护人进行辩护不受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本着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均不应对辩护人的辩护活动预先加以干预,以免辩护工作受到干扰,使辩护人有后顾之忧而在法庭上不能畅所欲言。否则,辩护人的存在就成了不具有实质意义的摆设。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5年第34期总第5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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