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引。为进一步强化员工维权意识,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小编带大家一起走进《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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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全文共7编,1260条。分别为总则(1-204条)、物权(205-462条)、合同(463-988条)、人格权(989-1039条)、婚姻家庭(1040-1118条)、继承(1119-1163条)、侵权(1164-1258条)及附则(1259-1260条)。《民法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托丰富庞大的体系,涵盖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公民维权时有法可依。
民法典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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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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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禁止违法分包和转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单方解除权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合同无效后质量不合格的规定处理。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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