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应通过加强关于北极议题的对话和交流,减少相互猜忌,压缩“中国威胁论”在北极蔓延的空间。这除了有助于消除中国企业和地方进入北极市场的障碍,也可以分散大国外交焦点,丰富和均衡现有大国外交关系。
2013年11月22日,美国国防部首次颁布《北极战略》,以强化其在北极地区的战略和军事部署。12月9日,加拿大向联合国递交初步申请,申请扩大北冰洋沿岸大陆架界限,将目前无人管辖的北极纳入其中。次日,邻邦俄罗斯也不甘示弱地高调宣称“正在强化对前景广阔的北极地区的开发力度”,并会“动用一切手段来保障俄罗斯在北极地区的安全和国家利益”。
随着北极冰块逐渐消融,围绕该地区的主权竞赛接连上演,多国加紧对这块“未开垦的处女地”进行圈地运动。这其中,中国在北极事务上的一举一动也牵动外界的神经。
中国对北极研究处于知识积累阶段
制定任何一项战略,一是看需要,二是看实施条件。与南极、深海、近地空间以外的其他区域相比,中国对北极的观测和研究明显不足。相比南极,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脚步晚了20年:1999年中国派出第一支考察队前往北极,2004年7月设立北极首个科学考察站——黄河站。虽然中国在北极完成了5次北极海洋调查,且最近一次2012年派出的“雪龙”号还完成了对北极地区东北航线和中央航线的首次航行,但直到2008年才开始加强对北极地区的社会科学研究。
由于北极事务属于地区性综合事务,涉及气候变化、(海洋)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投资和开发、外交政策等方面,目前国家海洋局、外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部门以及各学术研究机构正在进行相关的政策研究。但无论中国学界还是社会,对北极的研究还处于知识积累阶段。
科学研究是获取其他各项利益的基础和优先事项。相比中国,一些近北极国家(如日本、德国)走在了前列,其早期大量的科研战略投资已经变成一大批冰区技术专利。例如,日本联合俄罗斯、挪威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展北极航道的综合性研究,积累了大量的知识和技术。随着北极利用时代的到来,北极技术研究已经变得极其重要。
国际上有人将北极比作“煤矿里的金丝雀”,意思是北极气候系统、环境与生态系统具有变化的敏感性和前置性。中国处在北极气候系统下游,后者对中国北方气候变化具有预测作用,目前中国北极地区的科研力量很多投入到这一方面,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其中比较显著的是利用观测北极海冰的变化来预报中国灾害性天气;目前还投入了一部分资源用于创新和研发能够在极端环境中进行观测的装备。
未来在北极地区进行的自然资源投资和开发,很大程度上需要在极地冻土环境中进行。在陆地上,中国目前已掌握部分先进而独特的技术。得益于青藏铁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国具备在冻土地带进行建筑、道路、管道建设等技术和经验。而在海洋上,由于缺少这方面的应用环境和开发需求,中国缺乏北冰洋钻井平台以及环境保护技术。相比之下,诸如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等北欧国家以及加拿大、美国等则技术先进、经验丰富。
在造船技术方面,中国处在“造船大国”而非“造船强国”的阶段,很多发动机这样关键性的装备仍依赖国外进口,而像“雪龙”号这样的极地破冰船则是从乌克兰进口,引进俄罗斯的技术。目前第一艘由中国自主建造的极地破冰船正处于建设期。接下来,中国应进一步加强在冰区船舶设计与建造、导航、船员培训等方面的战略投入。
不应对北极理事会寄予过高厚望
在全球化、区域化的时代,国家利益主要是通过规则体现的,而规则的制订则需要通过参与各方的合作才能达成。当前北极处于开发利用的战略准备期,技术是基础,规则要先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参与北极规则制定、开展国际合作是维护与拓展中国北极权益的重要途径。 目前中国正借助国际多边舞台,积极参与与北极相关事务的国际立法和政策规定,但这里面应有所划分,有所侧重。
2013年5月15日,中国正式成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为了获得这个身份,中国申请多年,花了很大气力。但是,中国对其不应寄予过高的厚望。首先,在北极事务议题上,北极理事会多集中于环境保护,现在逐步扩大成为可持续发展领域,并不涉及经济贸易、北极治理和安全等方面;其次,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的权利相当有限,主要是观察会议进程、预先了解会议信息、接受文件等。经主席同意可以发言,或提交书面材料,或就讨论的问题提交主张观点。观察员的政治地位是无法发挥决策作用的。所以,一定要扭转“只有加入北极理事会才能参与北极事务”的观念。
目前区域层次的北极合作仍存在封闭性倾向,中国应着眼于在更大的多边机制上的作用发挥。中国已经参与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二十国峰会等涉北极事务的国际合作平台,绝大部分北极国家、近北极国家也在这些合作平台内,因此应抓住机会更好的利用这些现成的多边合作渠道和路径。
例如,在目前各国对北极规则制定进行力量角力的主战场之一——国际海事组织,各国代表正就北冰洋进行油气开发的标准进行讨论和谈判。目前有消息称,国际海事组织预计将于2015年推出强制性极地水域航行准则。中国已经连续12年当选国际海事理事会A类理事国,来自外交部和交通运输部的代表和专家正在参与此方面的规则制定工作。由于近几年北冰洋海冰变化较大,国际海事组织需要一边参照海冰的变化,一边制定相应的准则,所以难度较大。自2002年开始,国际海事组织就有意推出强制性的极地水域航行准则。2009年诸多国家加入此事讨论,此前有消息称2012年将推出,后来又拖至2014年,现在则传出2015年,还需拭目以待。
等待不是大国应有的心态
除了重视多边合作,中国更应加强在北极地区的双边合作。一方面,在北极事务具体参与落实上,往往双边努力效果更好;另一方面,当多边合作遇到不顺利时,双边合作会成为维护中国利益的防护栏。
目前,中国与美国在中美经济战略对话已经设立了极地议题;而中俄、中加、中国与北欧、中国与日韩都有必要在双边战略伙伴或者战略协作关系的基础上,增添有关北极事务的合作内容。未来,中国应通过对话和交流减少相互猜忌,压缩“中国威胁论”在北极蔓延的空间,提升国家形象。这除了有助于消除中国企业和地方进入北极市场的障碍,也可以分散大国外交焦点或关注点,丰富和均衡现有大国外交关系。
基于北极科学研究的合作历史,还应重视与挪威、瑞典、芬兰、冰岛、丹麦等北欧国家的交流与合作。2004年中国第一个北极科考站设立在挪威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2012年8月,中国极地研究中心与冰岛大学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在冰岛北部建立中冰联合极光观测台;正在建设中的中国首艘自主建造的极地破冰船也由芬兰船厂参与设计。2013年6月,中国极地研究中心倡议设立中国-北欧北极研究中心,并邀请北欧国家的知名学术机构和科研人员与中方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加强双方在北极研究上的合作。12月10日,中国-北欧北极中心在上海正式成立。成立仪式结束后,北极中心召开了第一次成员机构会议,讨论中心的运行机制及2014年工作计划。
与此同时,中国应加强与北极地区原住民的合作。在北极地区面积165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生活着超过1000万的原住民,可谓地广人稀。而北极地方政府,如丹麦格陵兰、加拿大努纳武特等则拥有高度自治权力。1999年加拿大因纽特民族正式成立了努纳武特自治政府,拥有35.2万平方公里土地绝对所有权和3.6万平方公里的采矿权;2009年格陵兰岛上的因纽特人获得“准独立”,自治政府掌握了天然气资源管理权、警政以及司法权,并拥有部分的外交事务权。
随着北极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势必给原住民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带来一定干扰。但上述高度自治权决定了,当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不能满足需求时,这些地区可以独立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在产权得到明晰和法律保障健全的条件下,外国企业、地方社区和中央政府三方达成程序化的博弈机制和平台。因此,中国在与这些地区的原住民展开合作之前,应对他们进行研究和了解,为未来更多的参与北极事务做好准备。
眼下,中国应该抓住北极开发利用战略准备期的大好机遇,充分利用自身资金、劳动力和资源消费市场优势,通过既有的双边经济合作框架积极开展北极海运、资源开发等资金与技术密集型且国际化程度高的产业合作,增加在北极地区的投资、金融、劳务输出等经济活动,获取实在的经济好处。在当前阶段,中国宜实行“科技先行、学企先行”策略,设立北极联合研究机构和科技交流平台,积累北极知识和经验,加强参与北极多边的规则制定工作。并通过制定积极的北极发展政策,鼓励企业试水和探寻北极商机。
未来,北极域内外国家可以通过现有国际机制和框架共同推动北极可持续发展和良善治理,启动北冰洋安全合作议题,防止北极核武器化、再军事化,这也应该成为中国进行北极合作的一个重要目标。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不应在北极参与中抱有等待的心态——等待有朝一日国际社会出台针对北极地区的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然后再参与和遵守。这种情况不可取,也不是大国应有的心态。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
文/张侠
(作者系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极地战略研究室主任,记者王衍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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