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中国政府的反垄断法执行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其原因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针对日美欧企业因主要市场和定位而展开激烈竞争的汽车行业,开始具体实施关于价格垄断的处罚。而日本企业也在调查对象之列。与此同时,日本企业进入今年后的对华投资同比减少了一半,这也成为了日中经济关系人士之间最关心的话题。历经30余年、与中国经济发展同步的日本企业的对华业务,今后将发生怎样的改变?
“史上最大罚单”被过分强调
中国反垄断法执行单位之一的发改委,于8月20日认定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具有违反反垄断法行为,并针对其中10家企业开出罚单。发改委指出,12家企业以缔结价格垄断协议的方式,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中国消费者利益。这次罚单金额是12.354亿元,成为中国对外国企业反垄断史上最大的罚单。
通过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日本企业获得三个信息。第一,与曾经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而受到罚款制裁的德国等国企业相比,此次对日本企业的罚款是史上最大金额;第二,反垄断法执行当局尚未深谙该如何执法,变成了为处罚而进行的调查;第三,体现了中国国内保护本国产品的民族主义气氛。尽管上述信息很难说完全不真实,但如果日本企业基于这些信息考虑对策,那么今后对华业务很有可能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
在日本国内对此事件的一系列报道中,10家日本企业收到史上最大金额罚单这一点被过分强调,让人感觉因为他们是日本企业才会遭受如此处置。中国反垄断法中规定,被认定违法的企业应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同时,在配合当局调查的情况下,作为特例,罚款可以免除或减额(所谓“宽恕制度”)。
实际上,最初自主报告和提供重要证据的两家企业被免除罚款,而其他10家企业则根据配合调查和认定违法的程度,被处以上一年销售额4%、6%、8%的阶梯性罚款。由于阶梯性的罚款设定相对随意,因此留下史上最高罚款是针对日本企业的印象。
除此以外,也有对反垄断法执行当局“酌情处理”的困惑。笔者从日本企业了解到,中方调查官员态度非常强硬,基本没有反驳余地,即使根据行政手续进行申诉,在中国也不可能获得胜诉。这与在华的欧美商工组织提到的外资企业因被不合理对待而表示不满是一样的。尽管在违反认定前,所涉及的各组装车企业对补修零部件进行了降价,这似乎反映出他们认为与当局进行反驳希望渺茫,而放弃挣扎。
日企对华投资下降背后
今年1月-8月,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只有31.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3.3%。中国整体接受外商直接投资比去年同期稍降1.8%,为783.4亿美元。与此相比,欧盟同比减少17.9%,美国同比减少16.9%。发达国家的对华直接投资整体降低,日本的减半最为突出。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自1989年开始对日本制造业企业的海外业务开展动向实施问卷调查。该调查中自1992年起有一项调查,即一个企业可以选择5个中期(今后3年左右)有潜力的业务发展所在国和地区。由于最终以得票率排出国家和地区的顺序,因此,这项调查在公布时受到广泛关注。尽管在过去20年来有过起伏,但中国通常都维持在首位。但是,在迎来2010年的巅峰后,在最新的2013年度调查中,中国退到第四位。此事作为当时陷入低潮的中日关系的象征,也被有些人解读为——日本企业开始从中国撤退了。
当然,中日政治关系起到的影响因素不可否认。2012年秋天以后,中日关系尽管陷入低潮,2013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基本与前年持平,达到71亿美元——这是截至2012年上半年已经作出投资决定的企业的实际投资,在2013年被实施的结果。而在2013年,因为没有进行新投资的决定,导致2014年的实际投资大幅度下降。
但实际上,这并不能说明中国市场的重要性对日本企业来说下降了。对于因急速老龄化而使国内市场扩大无望的日本经济来说,扩展海外市场的趋势是不可抵挡的。也就是说,作为制造业生产基地的中国的地位即使发生了变化,但作为市场的中国的重要性却呈反比例提升了。
这点也在JBIC的问卷中得以体现。作为中国有潜力程度下降的理由,列举最多的不是中日关系,而是工资上涨比率扩大,即工资水平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既然要作为市场,那么以廉价劳动力和人民币贬值为前提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的工厂建设时代即将结束,对旨在提高购买力的服务业的投资将会增加。可惜的是,在以日本制造业企业为调查对象的JBIC问卷调查中的关于有潜力国家和地区的排序,并没能充分反映出这个实质性变化。
中国市场的重要性不会改变
然而,这不代表来自制造业的投资今后将继续锐减,在笔者看来,未来反而会有两大动向:第一,认为中国市场重要性提高的企业将在中国设立研发基地。“只要是日本企业制造的产品,由于其高品质就会很畅销”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如果不是具有高购买力的消费者想要获得的产品,想要在中国提高销售额无疑是困难的。作为日本代表企业的丰田汽车在江苏省常熟设立了研发基地,是在靠近市场的地方开发产品的典型案例。第二,大型企业将在中国设立综合公司。目前,很多开展海外业务的日本制造业企业已经在华建立生产基地。在JBIC的问卷调查中,在中国拥有生产基地的当地法人的企业比率是77.9%,大大超过第2位的泰国(47.0%)。通过设立综合基地,可以避免很多中国当地法人的间接部门因重复而导致的浪费,使资金运转更高效。
此次中国实施反垄断法处罚,也不会改变中国市场在日本企业海外业务开展中的重要性。第一,反垄断法的处罚对象实际上不单单是外国企业,也不是只针对和打击外国企业中的日本企业。这也意味着,中日关系没有起到特别的影响。发改委8月22日发表声明称,包括国内制造商在内的1000家以上的汽车相关企业成为调查对象。第二,日本企业对法务和法律风险控制的意识是世界上较高的,以此制定的企业规章也相当先进,因此,在华没必要从零开始制定制度。在日本企业推进在华设立综合公司的背景下,也希望通过设立专门部门,使法律风险控制的相关信息和意识得以渗透到各当地法人企业,使之共享。在此次事件发酵之前,相应的法律风险控制对策就已经开始实施了。
但是,中国政府今后的对应措施同样很重要。关于反垄断法的执行、对外国资本进行有差别的严格监视、执行当局的水平达不到日美欧世界级标准等带来的争议,目前尚未完全平息。同时,对于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通信、自来水和电力、石油、天然气、银行、房地产等国有企业基本占据垄断支配地位的行业进行重点调查的呼声也很高。据了解,发改委也已就此发表了相对应的方针。
如果中国政府能够具体表明反垄断法的执行不是排除外资的举措,那么了解中国情况的日本企业的当地法人就会容易说服对扩大业务有决定权的母公司的决策者。同时,日本企业应该改变在中国“只要重视关系,就总会有办法”的成见,跟到欧美进行投资一样完善法律风险控制体制,以此作为开展对华业务的前提。
文/菊池洋
(作者系国际协力银行北京事务所首席驻在员)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4年第29期 总第5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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