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2014年2月26日,北京,被掳劳工遗属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战劳工幸存者张世杰(中),88岁,1944年被强掳到日本长崎挖煤,被记者包围。
二战大陆劳工国内起诉日企内情
日本学者指出,无论掳掠劳工案在京受理与否,国际舆论已经达到声讨日本的效果,中国政府未必有进一步的打算。此外,二战受害劳工真正需要的是法律意义上迟到的正义,民族主义情绪难以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最终和解。
3月6日,二战时期被日本政府强行掳掠至日本的大陆劳工及其遗属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不过由于手续不全以及“主权免除”(即外国政府不在其他国家的裁判权限之列)等原因没有被法院受理。
二战时期日本男性被强制充军,国内由于缺少劳动力,于是从邻近的中国和朝鲜掳掠劳工。根据日本战后赔偿律师协议会公布的数据,当时被掳掠的大陆劳工达38939人,其中由于环境恶劣6830人死亡,幸存劳工身心受到严重损伤。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这些受害劳工及其家属陆续开始谋求日本政府以及相关日本企业进行赔偿。
就在2月底,中国劳工及遗属共计37人首次在北京起诉日本企业要求谢罪和赔偿。因此,唐山市的诉讼进一步加大坊间对二战劳工话题的关注。以往中国劳工在国内的起诉都以法院不明确表示受理而不了了之,但此次起诉却透露出可能成功的气息。
“究其原因,除了中日关系的大环境趋紧,此外去年韩国法院首次判决劳工胜诉,因此中国也具备了类似劳工起诉的法律武器。”日本早稻田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所长天儿慧对《凤凰周刊》记者分析道。
屈辱谈判下的反击
2月26日上午,来自北京的牟汉章、张世杰等37名原中国劳工及遗属,代表12位在世或已经去世的中国劳工,通过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诉讼材料,起诉日本焦炭工业株式会社(原三井矿山株式会社)和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原三菱矿业株式会社),要求被告谢罪,并赔偿每人100万元人民币。
“我们早在2000年就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状,但是法院没有根据诉讼法的流程给予不受理反馈。2010年9月,有劳工团在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没被受理。”原告团律师康健告诉本刊记者。
受害劳工原告团的初期舞台还是在日本国内。后来在法庭裁决下,2007年4月走到了重要的分水岭——日本最高法院在中国劳工诉日本西松建设株式会社索赔案的终审判决中,确认了日本企业的加害事实,但以中国人已放弃索赔请求权为由,免除了日本政府及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相关日本企业的法律责任。在康健看来,当时日本最高法院的目的是让日本企业在法庭外回应并解决问题。
此后受害劳工和日本企业的交涉谈判一直持续。康健表示,只要能解决问题,原告团并不拒绝谈判。作为前提而言,原告团要求对象企业明确承认加害者的事实,并真诚向受害者谢罪,至于赔偿的金额则可以商谈。
2010年劳工受害团体中传出了“利好”消息,并“达成”了法庭外和解——“西松和解”案。与2000年时达成的“花冈和解”案同样,虽然名为“和解”,但是让受害劳工内心苦涩,因为日本公司不承认其负有责任,并表示在日本已经拿到胜诉判决,不存在支付谢罪金的基础。
“和解”的内容是日本企业以人道救济的姿态“施舍”给受害者一些金钱。在和解文件中使用的“救济”“偿金”等词语,在日语解释中都有开脱责任的内涵。此前日本讨论为慰安妇设立“亚洲女性基金”时首次出现“偿金”一词(该词多用于医疗援助,意思相当于救济)当时遭到妇女团体的批判。原告团中不少受害者家属表示不能接受这一屈辱的“和解”。
同一时间,原告团也一直在与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谈判。康健表示其他公司对谈判很消极,三菱公司相对好一些,但是态度暧昧,谈判也没有实质性进展。2014年1月31日农历除夕,三菱在与原告团谈判时表示,希望沿用“花冈”和“西松”的和解模式。三菱公司表示其不承担支付谢罪金、赔偿金的责任,而且钱不能给太多,并声称要顾及其他公司的感受。
“我们认为上述谈判对受害劳工没有实质意义,如果顺着往下走,结果仍旧难以让人满意。这相当于受害者们捡起日本企业扔在地上的钱,对他们来说反而是更深的伤害。由于三菱的糟糕态度,促使原告团最终上诉法庭。”康健解释道。
韩国案例的标本作用
“即便今天,冷战体制的国际政治脉络仍旧延续,这正是二战受害者们在维护自身权利时所遭遇的国际政治体制壁垒。所幸现在国家已经不代表一切。” 日本战后赔偿问题律师协议会的事务局主任高木喜孝在去年1月的年会报告中如此表示。
高木认为,二战后各国签署《和平条约》时,以国家政府权力抹杀了受害者个人的索赔权。《国际人道法》成为突破国家条约协议的利器,让受害者的权力优先于国家主权。对于严重违反人道主义的行为,《国际人道法》规定排除“主权免除”的原则,同时规定《和平条约》中关于“放弃国民索赔权”的内容无效。
2012年5月24日,韩国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针对日本三菱重工以及新日铁住金二战时掳掠韩国劳工,首尔高等法院、釜山高等法院及光州地方法院相继宣判原告团胜诉。今年1月,日本战后赔偿问题律师协议会召开第17届年会,邀请去年韩国原告律师团的负责人崔凤秦做报告。
崔凤秦坦言,韩国的阶段性胜利是原告团十多年来在日韩两国法律界不断推进的成果,“日本‘战场’的审判确定了日本企业加害劳工的事实,止于受害者是否还有索赔权争论,最终索赔权问题在韩国‘战场’得到突破”。
2004年2月,韩国受害劳工要求韩国政府公开韩日于1965年商谈《日韩索赔权协定》的档案。2005年原告团胜诉,韩国政府全面公开当年的会谈档案。之后两国法律界人士认为,日韩两国政府当年的协定只是冷战体制下政治的妥协,在法理上不合理的内容很多,为此剥夺了受害者索赔权有违韩国宪法精神。2011年8月30日,韩国的宪法法庭认定在受害者索赔权问题上日韩两国的解释有所分歧,然而韩国政府没有启动《日韩索赔权协定》中第三条的“重新商讨程序”,最后宪法法庭认定韩国政府不作为而判处其违宪。
2012年5月24日,韩国最高法院对国民索赔权做出新解读,表明被告行为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因此受害者索赔权不在《日韩索赔权协定》的效力之内。最高法院认为,《日韩索赔权协定》中所谓的放弃国民索赔权,是指韩国失去了在日本通过外交手段保护本国国民的权利——即无论日本政府或者法院如何处理韩国受害劳工的索赔要求,韩国都没有发言权。但在日本之外,韩国司法部门有权受理受害人的索赔要求。
这一判决在法律上彻底打开二战受害者在本国法院提起诉讼的道路,2013年韩国劳工原告团接连摘取胜利的果实。据了解,被告的新日铁住金和三菱等日本公司表示不服,正在上诉韩国最高法院。据新日铁住金方面透露,如果最高法院仍然判处劳工胜诉,新日铁作为世界级的业将不得不按要求赔偿,否则会影响企业在韩国乃至世界的业务。况且韩国法院还能强制执行“冻结日本企业在韩资产”的权力。
“诉讼不是投机行为”
韩国的判例对中国原告团无疑具有标本意义。“日韩签署的《日韩索赔权协定》涉及放弃国民索赔权的内容,然而《中日联合声明》根本没有提及这一点。中国法院应该更有底气地认定中国国民没有放弃索赔权。”康健说。
此次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航空航天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包括江平等32位学者联名签署支持该诉讼的《倡议书》并递交全国人大,呼吁中国法院“履行司法保护职责”。
然而,在中日关系跌落至1972年恢复邦交以来的最低谷之时,中日各方人士都在揣测,中国政府是否会借劳工诉讼一事就历史问题继续在国内外声讨日本。
熟知此次诉讼内情的一位大陆学者向《凤凰周刊》记者透露,从去年年中开始,以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为中心,许多学者被集中动员于发掘关于慰安妇、掳日劳工和化学武器等历史材料。这期间有学者上书高层,表示发现了新的 “重大历史证据”,最高层也做了批示予以肯定,预定在两会之前先就历史问题向日本开展“舆论战”。但后来有一些资深学者认为所谓的“重大证据”有所夸大,因此原定计划暂被搁置。
虽然掳掠劳工的诉状并没有将日本政府列入被告,但是日本外务省的多位官员向《凤凰周刊》记者表示,他们密切关注事态的走向,“一旦受理可能表明中国高层决定推翻过去对于战后赔偿问题的立场,同时也意味着中国政府不惧怕让中日关系走向更差”。
不过,对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康健表示“原告团没有那么关心”,起诉也不是因为目前中日关系不好而进行的“投机”。具体而言,北京原告团会将导致法律分歧的内容剔除,比如不会将日本政府列为被告,从而追求法律意义上的最大胜算。相比之下,康健认为唐山的原告团准备得并不充分。
“无论掳掠劳工案在京受理与否,国际舆论上已经达到声讨日本的效果,中国政府未必有进一步的打算。此外,二战受害劳工真正需要的是法律意义上迟到的正义,民族主义情绪难以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最终和解。”天儿慧说。
记者/林子敬
编辑/漆菲
凤凰周刊新媒体独家专稿
========香港凤凰周刊 ========
《香港凤凰周刊》Kindle版电子书已经于亚马逊上架,更多期刊内容请戳"阅读原文"查看。
香港凤凰周刊 APP新版上线
精彩内容随《凤凰周刊》同步更新
阅读更便捷、更优惠、更及时
修复旧版本BUG,增强了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