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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内地强制隔离戒毒转型之困

【时政】内地强制隔离戒毒转型之困 凤凰WEEKLY
201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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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图:2009年6月22日,沈阳一位女性吸毒者在一家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康复治疗。导读:为避免强制隔离戒毒重蹈原

图:2009年6月22日,沈阳一位女性吸毒者在一家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康复治疗。


导读:为避免强制隔离戒毒重蹈原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异化的覆辙,学者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脱离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体系,将其归属于侧重吸毒者病人、受害者身份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机构。


“吸毒是一种病,他们需要的是治疗,而不是惩罚。”2013年12月10日,云南药物依赖防治研究所所长李建华在“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上呼吁,当前需要重新审视强制隔离戒毒政策并探讨新的应对策略。 


作为中国第一批戒毒工作者,李建华在研讨会上反复强调:“‘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疾病,帮助这部分人的有效办法是采用经过临床证明有效的药物并结合心理、行为和社会的综合性治疗方法,而不是对他们实施‘惩罚’和‘监禁’。” 


“对吸毒成瘾者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是目前中国戒毒体制的主体。”李建华说,但他很快又把话题一转,提醒论坛参加者面对这一政策成效甚微的事实。他援引数十年的实践证明,过去这种对吸毒成瘾者采取强制戒毒的政策收效甚微,近年吸毒者人数不降反升,并且日益威胁到被强制隔离者的健康。 


2012年3月,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等12个联合国机构联合发布《关闭强制拘禁戒毒中心和康复中心的联合声明》,呼吁存在强制拘禁戒毒和康复中心的国家应毫不迟疑地关闭这些中心,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在社区为需要这些服务的人,在自愿、知情基础上,为他们提供适合的卫生保健服务。目前已有一些国家意识到这种强制性拘禁戒毒潜在的消极影响,并着手寻找替代方案。但内地官方尚无明确表态。 


“如果我们完全不理会联合声明,这意味着我们无视现行政策事倍功半的事实。”李建华注意到,目前中国以强制隔离戒毒为戒毒主要手段的现状仍未改变。


 强制戒毒机构的继续存在让内地不少专家深感担忧。2013年6月初,云南药物依赖防治研究所所长李建华、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教授等联名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了一份建议书。“我们建议这些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变为药物依赖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李建华说。 


这份建议也很快引起与会专家、学者和官员的瞩目,他们就如何推动现有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型升级纷纷建言献策,李建华则希望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将这份建议提交到全国两会上。 


强制戒毒变迁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肇始于2008年6月1日,当天,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禁毒法》正式实施。 


此前的强制戒毒分为公安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的劳教戒毒,《禁毒法》将二者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 


对贩毒和吸毒,中国政府一直采取高压打击的政策,并认为这样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 


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发出《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吸毒成瘾者由公安部门组织强制戒除。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其中第8条规定,对经过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这使得劳教所同时兼有强制戒毒的职能。 


通常,吸毒成瘾者被送进公安机关主管的强制戒毒所,戒毒期限为3~6个月,而实践中一个完整的戒毒过程包括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善后辅导三个阶段,若彻底戒除毒瘾则须在无毒的环境中接受至少3年的心理治疗。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指出,相对来说,劳动教养场所能提供较长的戒毒治疗期,但劳动教养一般针对教育改造违法和轻微犯罪人,主要收容对象包括抢劫、盗窃、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者。由于吸毒人员并不构成犯罪,对这部分人实行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禁毒的决定》出台后,大量吸毒成瘾者被送往各地劳教所。据2005年6月24日《人民日报》披露,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劳教场所开始收容吸毒成瘾人员。截至2004年底,已累计收容戒毒人员58万余人。 


由于对其他违法类型人员予以劳动教养的限制日益严格,普通劳动教养人员数量普遍出现大幅度下降,而吸毒劳教人员的数量不断上升。 


“当时,吸毒人员成为了劳动教养对象的主体。”姚建龙说,许多省市劳教所吸毒劳教人员超过70%,甚至占到了90%,全国平均可能超过2/3。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禁毒法》。劳动教养这种自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颁布以来最重要的一种矫治吸毒者的措施,没有在《禁毒法》中出现。如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劳教戒毒将无所依托。 


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戒毒条例》,全面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戒毒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障措施。其中,自愿戒毒被认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重惩罚、轻戒毒 


家住云南省开远市的高强曾是一位“瘾君子”,过去10年间,多次被强制戒毒的经历让他不堪回首。

 

“戒毒并非像外界宣传的那样。”在高强的印象中,戒毒所大多条件简陋,“你看不到任何康复训练设施,也没有配备经戒毒业务培训的医疗队伍。”他至今清楚地记得那些在戒毒所的日子,没有任何辅助的药物治疗,“强制戒毒变成了活生生的干戒。” 


高强经历过四次劳教戒毒,现实中的劳教戒毒和劳动教养并无太多区别,其强制戒毒措施的性质也并不明显。“你在劳教所里不是戒毒人员,而是劳教人员。”他说。  


无论在戒毒所还是劳教所,让戒毒人员印象最深刻的是“康复劳动”训练。这种“康复劳动”始于上世纪90年代,各地公安机关为解决戒毒经费来源开始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劳动生产创收。 


刚开始,这些“康复劳动”大多在室外进行,云南农场多,戒毒人员要抢收水稻、甘蔗等农作物。从种到收,几乎包揽所有的农活。到2000年以后,这种康复劳动逐渐由“外向型”转为“内向型”的手工加工为主,最常见的是加工人造宝石。 


据多位吸毒成瘾者介绍,他们每天早上7点起床,8点开始干活,一直到下午5点半吃晚饭,然后接着加班到深夜十一二点。中途没有休息时间,上厕所也得小步跑。收工回到号房里别说洗澡,连洗手都要动作快,否则只能带着一身臭汗睡觉。 


“大家都拼命地干活,不然就没时间去完成生产任务。”高强称,戒毒所制定了一套奖惩和激励机制,完成生产任务的戒毒人员可获得减期,可提前出所。“活没干好,每天的生产工分保不住,戒毒期限还会延长。”

 

长时间的劳动使得戒毒人员根本没有时间接受心理康复治疗。东珍人权教育中心(专注于公共卫生领域的NGO组织)降低危害项目经理王文也曾吸毒15年,2005年他开始关注降低毒品伤害,与近千名吸毒成瘾者交流戒毒所的生活,他发现戒毒人员都有繁重的生产任务,真正能够获得综合性治疗和训练的人凤毛麟角。 


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显然更注重劳动创收,王文称,“康复劳动”训练给戒毒所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戒毒所每年可以创收近千万元。这使得更多的戒毒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顾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不断增加戒毒人员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而戒毒人员从中只获得象征性的劳动报酬。“每个月8元零花钱,够买一包洗衣粉,一只牙膏还有一卷卫生纸。”高强说。 


“强制戒毒所偏离了其核心职能——挽救吸毒成瘾者。”姚建龙认为,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实际已异化为惩罚为主的场所,甚至是经济生产单位。 


在很多吸毒成瘾者的印象中,“挨打是家常便饭。”在中国的强制戒毒机构中,警察对吸毒成瘾者进行“同类人管理同类人”的办法,这使得内部“牢头狱霸”滋生横行。不少吸毒成瘾者时常被“牢头狱霸”欺负,甚至是被殴打、虐待,有的还被致残。 


2004年,中国政府开始规范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所,禁止体罚和殴打,但“牢头狱霸”对戒毒人员实施暴力和侵吞私人财物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完全控制,王文认为,当前强制戒毒机构对戒毒人员变相体罚的现象仍然存在。 


每次走出戒毒所大门的那一瞬间,高强仿佛到鬼门关走了一遭回来,为了不再遭受这种折磨,他只想远离戒毒所。但出来不久,他又被送进了劳教所。 


高强说,“戒毒后干什么?那个时候看不到希望,找不到一个方向。”很多吸毒成瘾者心情烦闷,身边又有不少“粉友”,他们很容易接触到毒品。 


“强制戒毒的方式无非是把毒瘾暂时隔断而已,并非真正戒断,他脑子里的病并未痊愈,一旦有机会马上复吸。”李建华说,目前强制戒毒人员的复吸率高达90%以上。


强制,还是自愿 


“我们都是被直接抓进去的,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许多吸毒成瘾者对这种强制戒毒充满了憎恨,他们害怕再遭受这样痛苦的折磨。 


6年前,高强最后一次从强制戒毒所出来后便痛下决心,不再沾染毒品。和他一样,越来越多的“瘾君子”选择自行戒除毒瘾。 


“国家也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高强说,2011年6月26日颁布实施的《戒毒条例》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目前,各地相继建立了一批自愿戒毒所,除了卫生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办的自愿戒毒机构以外,2007年又出现了依托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开办的戒毒康复中心。 


李建华在云南最早尝试为吸毒成瘾者开设美沙酮门诊,让他们自愿接受治疗,从而控制毒瘾。美沙酮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麻醉药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之一,目前被广泛应用于临床戒毒治疗。 


云南现有68个美沙酮门诊,“每天平均有一万人左右在服药。”李建华说,吸毒成瘾者每天最高付费不超过10元,有的县市则实现免费服药。这种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目前已推广到全国,截至2011年底,中国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已经扩展到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38个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开诊,累计治疗病人34万多人,门诊平均在治人数为190人。 


“每年自愿接受治疗的吸毒成瘾者已近10万人次。”李建华建议,政府应大力支持民间组织举办这种药物依赖治疗服务,开展自愿戒毒业务。在他看来,当下应逐步改变以强制隔离戒毒为主导的现状。 


“这里没有紧锁的铁门,也没有站岗的民警,更不会把我们当犯人看待。”高强说,吸毒成瘾者在自愿戒毒机构康复区享有很大程度的自由,每天可以和家人通电话、随时接受家人来访。 


但大多数吸毒成瘾者却只能望而却步,“因为这里治疗费用很高。”高强说,吸毒者都是抛家舍业,因常年吸毒致贫,完全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戒毒费用。据了解,广东省自愿戒毒中心一个疗程平均戒毒费用13000多元,每个疗程15天,也只是完成戒毒道路中的第一步——生理脱毒。这笔戒毒费用并未纳入医保体系,而在强制戒毒所里,一切费用是由政府全部包揽。 


近年不断有媒体披露,自愿戒毒机构的入住率一直偏低,长沙一家自愿戒毒机构入住率不及30%,而成都一家戒毒康复中心有300张床位却只有18人入住。北京天堂河戒毒康复中心300张床位最多只住了五六十人。一批自愿戒毒机构日渐萎缩,南宁目前仅存两家,杭州仅剩一家。

 

一些自愿戒毒机构为了防止经济亏损,对毒瘾没有戒除者也允许出院。而服用一定时间的美沙酮后,吸毒者应逐步减量,但有些地方医生为了盈利没有这么做,造成美沙酮滥用现象。 姚建龙调研发现,不少吸毒者在“禁毒”风声紧时自愿来戒毒所,以避免被强制戒毒,这使得自愿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管理陷入尴尬的境地。“自愿戒毒所成为他们来去自由的庇护所。” 个别自愿戒毒所还发生向戒毒者出售毒品的恶性案件。很多自愿戒毒所实质上无法控制毒源,吸毒成瘾者边戒边吸的情况并不少见。 


新设置的社区戒毒机构也面临同样的难题。姚建龙认为,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通过一纸社区戒毒协议,加上批评、教育的手段很难对吸毒人员监管到位,社区戒毒实际上靠戒毒人员的自觉性来进行行为控制。这种在不脱离原来生活的社区环境中戒毒的方式,吸毒成瘾者恐难以保持操守。 


此外,目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医疗、活动配套设施不足,必要的经费难以落实到位,专业治疗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也极度匮乏。“按照现在的状况,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可能立即被关闭。”姚建龙说。 


推动强制隔离戒毒转型升级 


从2013年5月开始,辽宁、湖南、江苏等地一些劳教所纷纷挂上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开始对外接收强制戒毒人员。江苏省司法厅还打出了“职能转换、主业转型”的口号,迄今为止,该省劳教所全部实现了向强制隔离戒毒的职能转型。 


目前,各地劳教机构转型正逐步加快,一些劳教所内新建假山、花园等休闲场所,增设医疗康复训练、心理辅导中心,同时集中劳教民警学习《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始组织大规模的戒毒矫治业务培训。 


近年来,不少强制隔离戒毒所实际已开始为吸毒成瘾者提供药物依赖治疗和心理社会康复。有的还引进行为矫正和心理康复方法,让戒毒人员得到更多心理康复活动和社会支持。


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仍受到投入低、人力资源匮乏的困扰,戒毒治疗大多停留在脱毒治疗阶段。”李建华指出,现有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普遍缺编,不仅缺乏警力和医护人员,更缺乏进行行为治疗和心理康复的专业人士,受过系统药物依赖治疗培训的人员也十分有限。 


据了解,国内的大专院校里开设戒毒康复专业的为数不多,长沙民政学院曾经开过几期,后来因报考人数过少而不得不将该专业停办。而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从事心里治疗、戒毒康复训练的民警大多半路出家。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机构在进行吸毒者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正的研究与实践,也有少数几个机构在进行集体居住治疗的尝试,但大多没有推广应用。 


让李建华更担忧的是,大部分强制隔离戒毒机构经费不足,集中体现在戒毒学员的生活费缺口较大,医疗费用不足。 


他介绍说,云南、新疆、广西、广东等省(自治区)的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因共用注射器注射毒品感染艾滋病的越来越多。而且注射吸毒是丙型肝炎病毒传播最常见的一种途径,强制隔离戒毒所中注射吸毒者感染丙型肝炎病毒的比例也比较高,他们中有相当部分人将会发展为肝硬化或肝癌。 


“他们一旦发病,是把他们赶出戒毒所,还是继续留他们在戒毒所戒毒康复?”李建华称,这些疾病需要耗费巨大的卫生服务资源,而现状是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都没有足够的卫生服务资源以及相应的经费,不能为这些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 


部分专家提出统筹整合国家戒毒资源的建议以应对这一挑战,而现在,尽管《禁毒法》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但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仍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衔接与协调。 


为避免强制隔离戒毒重蹈原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异化的覆辙,他们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脱离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体系,将其归属于侧重吸毒者病人、受害者身份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机构。 


但目前,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归属之争,主要在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展开。“现在有6省将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移交司法部门,大部分省份依然维持现状。”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称,《禁毒法》仅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运作方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却没有对其归属这一关键性问题表明立场,而是留下了“由国务院规定”的悬念。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

记者/谌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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