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司法解释破题“假枪真罪”

司法解释破题“假枪真罪” 凤凰WEEKLY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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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气枪等玩具枪、仿真枪居然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枪支”,买卖和持有都构成重罪,这和普通百姓的认知存在巨大差距。“两高”司法解释虽非终局解决方案,但进步意义值得充分肯定。


作者|任重远

气枪等玩具枪、仿真枪居然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枪支”,买卖和持有都构成重罪,这和普通百姓的认知存在巨大差距。“两高”司法解释虽非终局解决方案,但进步意义值得充分肯定。


千呼万唤始出来,法学界尤其是实务界经过漫长等待,终于迎来关于仿真枪的司法解释。


这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名为《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它规定:从2018年3月30日开始,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个司法解释之所以意义重大,因为它涉及到许许多多案件当事人的命运。2016年发生在天津的赵春华案曾经举国关注,这位52岁的大妈因为摆了个气枪摊,供游人用气枪打气球玩,却于2016年10月12日被当地警方带走,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该案曝光后,一时舆论哗然。在舆论压力下,该案最终于2017年1月26日二审改判,罪名依然成立,但考虑到社会危害性不大,赵春华被改为缓刑,在宣判当天获得自由,可以回家过年。


赵春华案虽然最终结果相对让人乐观,但整个法律框架并没有变,和她情况类似的很多人仍然面对不确定的命运。气枪等玩具枪、仿真枪居然在法律上构成“枪支”,买卖和持有都构成重罪,这和普通百姓的认知存在巨大差距。追根溯源,在于2007年10月29日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下简称《枪支鉴定判据》)和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修正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枪支鉴定规定》)。


按照两个文件的规定,“什么是枪支”的标准就非常宽泛,任何“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都算枪支,而目前社会上绝大部分打气球的气枪以及能发射子弹(不管金属还是塑料子弹)的玩具枪、仿真枪都超过了这一标准。

于是在不经意间,一些摆弄仿真枪的人就变成了“罪犯”,直到警方上门,才恍然大悟。据公安部统计,2011年至2015年,全国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


这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很多省份的法院、检察院都遇到了类似赵春华案的难题,严格依法判决会面临巨大伦理悖论与舆论压力,但不依法又意味着破坏制度。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为此不得不向上请示。特别是2016年天津赵春华案后,这类案件涉及的问题变得更加明显,最终有了这份由“两高”联合发布的“批复”。


据《凤凰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仅在司法解释公布的当天,即2018年3月28日,至少有7名相关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还有更多人的案件面临重新审理或改判。


涉案人员除了赵春华那样的小摊贩,更多是仿真枪爱好者,其中不乏退伍军人,甚至有现役民警和法官。前些年“真人CS”野战游戏逐步流行起来后,周末三五好友相邀,去郊区的俱乐部“实战”一局,早已成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涉案后他们感到无比冤枉,玩游戏或摆弄个玩具仿真枪,明明没什么杀伤力,怎么就犯罪了呢?这类案件中最严重的一起案件,是福建少年刘大蔚,他通过网购买了24支仿真枪,却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仍在监狱服刑。他曾经在法庭上高呼:“如果你们(法官)觉得我是犯罪,你们干脆判我死刑,用我买的枪把我打死!”


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级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符合重审条件。但截至本刊发稿,重审还没有时间表。刘大蔚的母亲期待,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能让儿子早点回家。


“天津玩这个的,起码得有十几年了”


2016年10月12日晚10时许,天津市标志性建筑“天津之眼”摩天轮旁边,沿河依次排列的9个射击摊被警方查抄,包括赵春华在内的13个摊贩一起被抓,现场收缴100多支气枪。这件事,谁都没有想到。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告诉《凤凰周刊》,当晚10点多时,她像往常一样给母亲打电话,问她冷不冷,要不要去帮忙时,却被告知,“在派出所呢。”


她赶紧过去,在派出所等。过了一阵子,赵春华等人出来,上车押往市公安局,赵春华还抱了下她,叮嘱婚礼一定如期举行。


王艳玲的婚期本定在10月29日,她当时完全没想到摆个打气球的摊儿会构成犯罪。以为是市容或者治安问题,也就罚点儿钱,最多拘留15天,大概27、28号出来,正好赶得上。何况婚庆、饭店都联系好了,也没法改。


结果到了10月27日,她等来的不是母亲,而是一张逮捕通知书,当时就懵了。赵春华的射击摊摆了刚两个月,但其他摊贩,干得长的都有七八年了,一直没什么事儿。都是按照规定白天不出,晚上九点半才出摊,每个月还要交上几百块钱的卫生费。


52岁的赵春华是内蒙古呼伦贝尔人,退休前在老家林场种木耳。2013年上半年女儿本科毕业,和同学一起到天津工作,她也就跟过来了。因为王艳玲是独生女,到天津工作收入也比老家高。


刚到天津时,赵春华在一家五金厂给人做饭,每月工资一千八。开始住在红桥区,半年后因为租住的平房拆迁,就搬到了河北区的一个厂区,距离“天津之眼”大约两公里,每月房租六百,冬天自己烧蜂窝煤取暖。


新的住处房租便宜,但上班很远。平时偶尔到摩天轮下的河边走,和摊贩们聊天,得知晚上出个摊每月就能赚上两千多,赵春华也动了改行的心思。毕竟自己年纪大了,每天去厂里做饭太辛苦。


于是2016年7月的时候,她花两千多从别人手里接过来了一个射击摊。包括三轮车、几把气枪、气球,还有作为奖品的毛绒玩具。一切安排好后,8月份正式出摊。


从此,赵春华的生活就轻松了很多,虽然仍不富裕。白天就在家里收拾一下,看看电视,下午把气球吹好。晚上八点多出来,上上架子,然后在附近等——根据“天津之眼”附近的城市管理要求,这些打气球和套圈儿的小摊,九点半后才能摆。


李晨帮忙的摊位跟赵春华离得不远,加上年龄相仿,经常聊天慢慢就熟了。他告诉《凤凰周刊》,沿着河边就九个摊,竞争也算得上激烈。必须比别人家的奖品多,体现特色。摊主的父亲和他是朋友,这么多奖品一辆三轮车拉不了,就找到他,每天晚上一起拉过来,结束后再拉回去。反正自己也下岗,有孩子要上学,一半帮忙一半补贴家用。


作为天津本地人,李晨对射击摊非常熟悉。据他回忆,天津玩这种打气球的,起码得有十几年了。“天津之眼”这边起来得比较晚,规模也不大。只能晚上出,赚一下“夜来欢”的钱,主要顾客是谈恋爱的青年和小孩儿。如果不是节假日,一天也就几十块钱。夏天可能散得晚些,能到凌晨一点,冬天人少的时候,可能就摆上两个小时,十一点多就到家了。


10月12日晚上抓人的时候,开始来的都是便衣,让把摊儿收了,李晨就没有当回事儿。因为之前也有政府的人来过,只是提醒气枪危险,让把木板上好,注意不要打着人。后来人越来越多,把摊子都围了不让走,才意识到是公安。


在派出所问完话后,李晨被送到了公安局刑侦八队。他记得有警察看过枪后还说,“这枪没什么劲儿啊,我们小时候还玩儿呢。”但他还是被送去了看守所,15天后才让办理取保候审,回到了家。


一两个月后,又有七个人也被陆续取保回家。没能出来的,或者被鉴定为枪支的数量较多,超过五支,或者之前有过前科。但很奇怪,只有赵春华的案子程序走得特别快,当年12月27日就一审开庭,当庭宣判,获刑三年半。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对天津大妈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获刑一案进行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当庭获释。图为走出法院的辩护律师徐昕被记者围堵提问。  


当年10月底李晨取保候审出来后发现,除了“天津之眼”,其他地方的射击摊好像都没受到什么影响。甚至12月有记者过来采访,还在白天看到了出摊的。


这让他感到非常无奈,“我们这个地方属于三区交界。河这边属于河北区,对面就是红桥区,往下走一段就到了南开区。南开红桥都没事儿,就河北不行。都是一样的枪,他们的枪都是假的,就我们的是真的?”


据他回忆,距离“天津之眼”不远处的红桥区佳宁道和西沽公园门口都有射击摊,历史比这边更长。佳宁道的摊下午五六点钟就出来了,西沽公园的白天就有,一直没事儿,不知道这次是什么情况。


不过,等到赵春华案二审开庭的时候,这些射击摊也都停了。“天津之眼”旁边,甚至连套圈儿的摊儿也不让出了。


 “1.8焦耳/平方厘米”之后


“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这样一句抽象的技术标准,反映到实际生活中是什么样呢?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验技术系副主任吕晓森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介绍,他们自主做了不少试验,比如在以去了毛的兔子做试验(医学认为,兔子皮肤及软组织的相关维度最接近于人)时,当枪口比动能为2焦耳/平方厘米时,子弹打到兔子屁股时会产生淤血,但可以逐渐恢复痊愈。只有达到2.6以上时,子弹才会嵌入兔子的皮肤或者对其造成破皮等伤害。


也就是说,根据这一标准,就算打不破皮的气枪,也会被认定为枪支。


2010年公安部发布上述标准之前,对枪支的认定主要参照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该文件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此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和这一规定相比,新的标准将鉴定为枪支的临界值大幅度地调整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是“玩具枪”或者“仿真枪”,但因为被鉴定达到了新的枪支认定标准而被以有关枪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陈志军研究发现,让新标准得以生效的两个文件颁布前后,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这两个主要枪支犯罪论处的案件数量都出现了重大变化。


他的研究对象为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司法案例库中的法院以上述两个罪名定性的案件,案件审结时间跨度为1991年12月23日至2013年3月28日。这些案例都是较为典型的案例,远不是全部涉枪犯罪的统计数据。


陈志军发现,2007年《枪支鉴定判据》颁布前后,涉及上述两个罪名的案件数分别是254件和721件。


特别是2010年《枪支鉴定规定》宣布彻底废止2001年“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标准后,其颁布之前三年一个月(2007年10月29日至2010年12月6日)和颁布之后两年半(2010年12月7日至2013年3月28日)中的两类主要枪支犯罪的案件数量分别为313件和408件,数量增长都很明显。


在局部地区,这种关联更为突出,例如:2009年至2011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枪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从2009年零发案、2010年2件涉枪案件、2011年7件,年平均增长率达225%,被告人均以为所涉及对象是“玩具”。


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0起涉枪案件中,接近90%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皆起因于仿真枪的贩售和储藏,均是在查获仿真枪时发现其中部分达到了枪支鉴定标准,当事人因此被控以涉枪犯罪相关罪名。


除此之外,上述枪支鉴定标准的大幅调整,也改变了走私武器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原来只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的走私“仿真枪”或者“玩具枪”的案件,现在可能以走私武器罪论处。


根据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款的规定,走私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据统计,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因携带仿真枪入境而涉嫌走私武器罪的案件一共33起。其中,从香港走私仿真枪入境的案件为23起。承办检察官都认为:这些犯罪嫌疑人中特别是那些自购“仿真枪”的,他们从香港携带“仿真枪”入境的动机,有时非常单纯,仅仅是因为爱好军事。他们多少知道这些“仿真枪”不能带入境,所以有的人还将“仿真枪”拆卸成零件带进来,但他们不一定知道已经触犯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重罪。


2015年二审被判无期徒刑,正在等待重审的刘大蔚,就是这种情况。他于2014年7月在一家大陆可以正常访问的台湾网购平台上购买了“生存游戏BB枪”24支。
后经鉴定,送检的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故被法院认定犯“走私武器罪”,20支的数量,直接就到了无期徒刑。


上图为刘大蔚所购“枪支”鉴定。

经鉴定其中20把超过公安部标准,被定为真枪。


在陈志军看来,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导致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公众认同。对枪支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是无可非议的,但不能突破合理的限度,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兼顾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个人自由的需要。


刘大蔚父母学习用电脑和手机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

他们对于公安部相关的枪支认定的标准难以接受,希望通过上诉获得合理的判决。


严格限制仿真枪背景:奥运会和严控警用枪支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学界的共识是,将能够对人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作为枪支的认定标准。但由于人体并非简单的均质目标,各部位结构复杂、功能各异,枪弹的同一能量命中部位不同,伤亡差别很大。争议也就由此产生。


南京市公安局法庭科学鉴定部门的研究结果和有关文献,有两组数据可供选择作为临界点,且各有人支持其作为枪支杀伤力的判断依据,第一种意见就是1.8焦耳/平方厘米。


理由是,只要能够对眼睛这一人体最脆弱部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即可,经试验测定,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会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一般都能达到轻伤标准,不少情况还能达到重伤标准。


第二种意见是10-15焦耳/平方厘米。


理由是,虽然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标准能够对人体眼睛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但是这毕竟是一种特殊情况。因为1.8焦耳比动能的弹丸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而一个不能击穿人体皮肤的比动能作为对人体的致伤力标准是不合适的。对人体的致伤力的比动能标准应该是对人体的任何部位都能够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标准,同时考虑到人体眼睛的特殊性,所以,这个比动能标准应该在10个焦耳左右(或以上)选择比较合适。


事实上,早在1929年枪械生产商塞利尔(Sellier)就指出,根据试验结果,穿透皮肤的投射物的比动能的临界值为10-15焦耳/平方厘米,而更接近10焦耳/平方厘米。


最终,公安部经过综合考量,选择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


吕晓森也参与了这次在南京举行的,关于认定标准的讨论会议,据他回忆,该数值是以麻醉后的母猪眼睛为生物靶测试后得出的结论。与会的专家中,也有人认为眼睛太特殊了,但来自大城市的代表们多认为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标准严格一些比较好。


当时的社会背景是,2008年奥运会即将召开,治安问题大意不得。


长期从事警察实战训练的北京铁路警察训练学校高级讲师王秀宇告诉《凤凰周刊》,除了奥运会外,那些年对于警用枪支的严格控制,也导致了一种从严掌握标准的倾向。


“周永康到公安部后的五条禁令中,有两条就是和枪有关的。所以那些年一个非常普遍的情况就是,民警们外出基本都不带枪,或者不带子弹。害怕一不小心违反了有关规定。警察都控制得那么严,老百姓就更别说了。”王秀宇说。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面对五个持刀暴徒,派出所最初抵达的八个协警和民警都没有枪,也就无法迅速压制。后面陆续到达的十多名民警和协警也只有三人持枪,却因为经验太少都没正面击中。直到10分钟后市局的特警过来,才将暴徒开枪击倒,整个过程持续了15秒。那位特警所使用的武器,是一支压满30发子弹的“81-1”自动步枪。这样的自动步枪,昆明市公安局4人特警小组才配备一支。


“事后我们研究这个案例,发现这伙儿暴徒已经在火车站潜伏了好几天了。早就摸清了我们的情况,知道除了特警和巡逻车,普通警察身上都没枪。巡逻车开走后才动手。一辆车上只有一支枪、六发子弹。从这我们开始认真反思,马上发枪,对枪支的使用和训练算是扭转过来了。”王秀宇说。


在他看来,既然当时“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出台的两个重要因素都发生了变化,而且这么多年过去了,从赵春华、刘大蔚等案件中发现了一些问题,那么就应该认真研究,是不是也应该修订标准,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情况。


吕晓森的观点也与之类似,根据他这些年的鉴定经验,公安机关送来鉴定的枪支中,以火药为动力,稳定性好、杀伤力较大的枪支已经越来越少。


2017年12月3日,浙江省杭州铁路公安处历时近6个月缴获仿真枪整枪145支、弓弩6把、弹弓枪1支,未组装枪支零部件369件,铅弹1.3万余颗。据悉,这是近年来铁路警方破获的最大一起涉枪案件。  


他的感受是,虽然这些年涉枪案件数量很多,也主要是因为调整了标准,仿真枪被纳了进来。实际上,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那次大规模的“严打”收枪之后,枪支问题已基本得到有效控制。


各地不一的司法尺度


对于这种司法标准和公众感受间的差距,各地司法机关并非全无了解。相应的,处理起来也就出现了不同的裁量尺度。有的非常严格,和普通枪支无异,只看鉴定机关是否将其认定为枪支,然后根据数量量刑,其中不乏无期徒刑。有的则会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少判几年,判处缓刑甚至不起诉。


如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就办理过两件类似案件,最终决定存疑不起诉。主办检察官周宇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解释,“一对卖玩具的农村夫妇,因此被判刑十年以上,肯定不合适。”最后的理由是证据不足,不能证明他们在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


然而同样是在北京,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可以发现,类似赵春华这样摆气球射击摊的,就有三个案例被认定犯罪并判了实刑。但很难相信,这些当事人都明知是“枪支”。


类似的还有鞍钢股份公司热轧带钢厂综合管理部的预备役军官于萌,所买的仿真枪就和火车模型一起陈列在家中。十年间家里来客无数,从没想过要藏起来。


2017年1月5日,他被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经群众举报”,警方到他家搜出了多支仿真枪,其中5支被鉴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或许是赵春华案的社会效应,在看守所待了半年以后,于萌被取保候审。“全所都替我屈得慌,有在号里待了老长时间的人,说鞍山的看守所从来没有过因为玩具枪进来的。”他说。


这些仿真枪爱好者们的购买渠道不尽相同,有的还是街上正常营业的玩具店。这让他们感到非常惊讶,为什么商店里公开卖的玩具也属于“枪支”。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赵春华案后被网友发现,该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


法官回应称,“都是塑料玩具,给小孩玩的,假子弹,以前也卖过几把,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因为没有考虑太多,也就没有去做枪支鉴定,只按照司法拍卖的程序做了价格鉴定。


于萌的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这充分说明了上述案件在“犯罪故意”的认定上存在很大问题。他进一步发现,《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是以“通知”的方式,由公安部下发各省份的公安厅、局的,没有向全社会通告。在这个意义上,其实违反了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一经公布,就推定所有人知道。但这是个国家机关内部的规定,没有走规范性文件的政府公报程序。虽然现在网上能搜到,但怎么出来的不知道,所以不能推定老百姓都知道,是故意去持有‘枪支’。”何兵说。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犯罪构成中的部分标准由“国家规定”来确认,不一定体现在法律原文或司法解释中。但这里的“国家规定”有具体范围,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也就是说,公安部“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并不能直接成为法院定罪的依据。因此,何兵认为,问题的根源不在公安部,而是法院很多时候都错误适用了法律。


曾经挂职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也都认为,要对刑法上的枪支和行政法上的枪支鉴定标准进行区分,不宜刻板定罪。


“原先的涉非法枪弹标准本来就比较严苛,认定标准大幅降低后,理应相应调整刑法上的量刑标准。如果枪支标准不宜修正,或许需要考虑调整法律追责的后果轻重,比如分为治安违法和刑事处罚,以免造成扩大惩罚的趋势。”阮齐林说。


这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与上述专家的观点基本一致。不再刻板局限于“1.8焦耳”的标准,而是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抱团自救:玩具蒙冤之家


如果说专家们的关注点更侧重标准的修改,以及法院对法律的正确适用,那么相关案件当事人们更关心的则是过去和现在——已经取保候审的,将来能不能无罪?过去判了的,能不能申诉成功?


现在,一个名为“玩具蒙冤之家”的微信群已经拥有近300个成员了。除了少数关心仿真枪案件的律师和记者外,大部分都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其中也包括了唯一被判有罪后撤销原判,并成功获得赔偿的王国其。


王国其于2009年10月19日被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捕,一审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历经七年七次审判后,最终得以洗脱罪名,获得国家赔偿43.4万元。


2015年,沈阳人孟庆武从网上看到王国其原审判决撤销的消息后,觉得自己的案子也有了希望。就从新闻下的留言中寻找类似的当事人,交换联系方式,最终形成了这个微信群。


孟庆武的两支枪,分别于2009年先后从当地一家玩具店买的,当时“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标准还没被正式废止,仍被根据“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鉴定为“枪支”,最终获刑四年,并被铁路部门开除公职。


后来他才听人说,那段时间很不规范,花钱找人了就用木板鉴定,没有就用“1.8”。


2014年,美国俄亥俄州代顿市一家枪店同时展示了售价45美元的BB枪(左)和1200美元的AR15真枪,二者在外形上难以分辨真假。


微信群组建起来的时候,他已经从监狱结束了服刑,出来后专门找了资料来看。后来,这里就成了大家交流经验的根据地。怎么写申诉材料、鉴定会受哪些因素影响、各地又出了哪些典型案例、哪些律师可以依靠,等等。


有些时候也会抱怨,“真要害人找块砖头都比这个强”,“跟法院申请自己当靶子,让他们拿这枪朝我肚子打,没用”……


慢慢的,很多人都成了半个专家。包括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拍卖仿真枪的事,最早就是群里人发现、然后告诉媒体的。赵春华二审期间得到徐昕教授的无偿法律援助,也是这些当事人帮忙牵的线。


只可惜王国其之后,再也没听说过有谁成功洗冤了。最好的消息,不过是取保候审,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前,检察机关自己决定不起诉。


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让孟庆武等人略感欣慰。但他们也在担心,“社会危害性”标准相对模糊,到了具体执行的时候,会不会又存在地方性差异。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受赵春华案影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已经开始高抬贵手,然而态度强硬的也不少,公安机关仍在抓人。


一名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介绍,跟法官沟通后才知道,事情比想象中要麻烦,司法解释之后,还要看省高级法院的具体实施办法。否则的话,检察机关免于起诉还好,如果继续起诉,上面不明确,法院判无罪要得罪检察院,判免于刑事处罚要集体讨论,很可能出现的结果是相对中庸一点,还是判构成犯罪,只是比以前轻一点儿。


这些当事人也在担心,司法解释毕竟指导的是未来的起诉和审判,过去已经被判了刑的,申诉起来会不会遇到障碍?他们中的不少曾经是公务员或者在事业单位工作,因为“犯罪”,都已经被开除了公职,相比起国家赔偿,恢复公职是件更为重要的事。


“整体而言,‘两高’的批复并非终局的解决方案,也只是回归本来就应遵循的尝试,使用时也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要从根本解决问题,还需要公安部修改枪支认定标准,但进步还需要充分肯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说。


除了赵春华案,徐昕也是刘大蔚的辩护律师,预计重审开庭之日已经为期不远。


“玩具蒙冤之家”的人们也期待着能尽快听到刘大蔚的好消息,除了同情,他们也希望这个标志性的案件能够起到较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效果。


趁着司法解释出台的热度,他们计划联名给最高法院写一封公开信,配上举牌子的照片,感谢帮他们洗冤。但最终目的,还是希望能够统一各地在类似案件上的裁判标准。


(文中李晨为化名)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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