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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1)《民法典》(草案)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为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

(2)《民法典》(草案)第1145条进一步规定,继承开始后,需要确定一个遗产管理人的角色。

(3)《民法典》(草案)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将负责遗产的清理、报告、管理和分割。因此,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妥善管理和分割,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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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建议
既然遗产管理人的角色这么重要,我们就必须审慎评估一下,现有环境下,帮助遗产管理人履职的法律体系是否健全,能否再优化一点?
于是,坤荣家族办公室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如下建议:
鉴于:
(1)被继承人身故后,遗产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遗产管理人”如需持续、便捷地处分遗产,在实操层面存在障碍,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结算登记公司等机构可能难以配合,法律支持还可进一步强化。
说明:被继承人身故后,遗产仍在其名下,遗嘱执行人如需分割、转让、运用遗产,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结算登记公司等机构如何进行配合呢?特别地,如果遗嘱规定的管理周期比较长(例如,这是一个约定了50年期限的遗嘱信托)。这种长期的配合,如何实现呢,因此,单是遗产管理人,可能还无法实现我们期望的效果。
(2)目前民法典中规定了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3条则规定了“遗嘱信托”的信托形式,各类法定角色、工具名称不同,性质相似,可以通过本次民法典立法,予以统一,便于执行。
说明:纷繁复杂的定义并不利于我们实施有效的遗嘱行为,只会让客户陷入各类“专家”、“机构”、“导师”的重复营销和刻意误导。智者见同,简单而统一的规定,是有效执行的前提。
(3)当前基于财富传承的信托需求日益旺盛,发挥民事信托功能,保障公民财富传承安排切实落地,也是人们比较关注的焦点。
说明:信托本身是民事信托,基于财富传承的信托(例如:家族信托),不应该是信托公司独有的垄断经营,特别在遗产管理的领域,民事信托应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这也是英美法系下常见的信托形式。
建议本条明确,被继承人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为遗产的受托人,该等情形下,被继承人身故的,遗产应委托给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按《民法典》、《信托法》履行各项职责。
说明:综上,我们认为,遗产管理人,就是遗产的受托人,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就是一种遗嘱信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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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我们的建议已通过全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页面(http://www.npc.gov.cn/flcaw/),正式提交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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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荣家族办公室,做严谨的资产保护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系坤荣家族办公室合伙人蒲嘉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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