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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对员工福利性贷款行为背后的法律问题丨大成·策析

浅析企业对员工福利性贷款行为背后的法律问题丨大成·策析 坤荣资产规划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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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大企业为了招揽或留住人才,无所不用其极,如提供员工股权激励(ESOP)、协助落户、免费提供在职学位培训、住

各大企业为了招揽或留住人才,无所不用其极,如提供员工股权激励(ESOP)、协助落户、免费提供在职学位培训、住宿补贴等等福利,其中也包括了企业给高管、核心关键岗位的员工提供福利性购房、购车无息、低息贷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的“援助性贷款”等。采用前述福利性措施的大型企业就有阿里巴巴、腾讯、顺丰控股、凯淳股份 [1] 等,不但如此,部分中小型企业也采用了类似的给员工无息、低息贷款等福利性措施。


员工获得了资金上的帮助、企业也留住了核心岗位员工,这项看似对企业和员工均有利的福利措施,是否真的最终获得了“win-win”的结果?为了使文章更具有针对性,笔者以一般中小微型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 为主要主体,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如下分析:

福利性贷款的一般流程(Procedure)


一般的福利性贷款是员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的规定,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向企业


提交福利性贷款申请文件,并提供了,如:购房(车)合同或购房(车)意向性合同、重大医疗救治相关凭证(如缴费单等)、或婚礼筹备需要的证明材料(如结婚登记证、婚庆公司的合同)等相关材料供审查后,企业与通过审核的员工签订《借款协议》或类似功能的文件,在约定的时间节点发放借款,形成了企业与员工间实质的借贷关系。


福利性贷款的性质(Nature)


结合第一条的流程,福利性贷款可以分为侧重于“福利性”或侧重于“贷款”的性质,其侧重点还是在于“贷款”,主要是根据《借款协议》的具体条款约定进行解读。


大部分企业的“福利性贷款”侧重于“贷款”的性质,而“福利性”仅是对贷款限度、行为的范围限定,包括并不限于:


1.

显性福利方式


  • 条款明示的贷款可免息或无息;

  • 不用支付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和/或

  • 可以较长限期偿还或可进行任意的还款展期等;


2.

隐性福利方式


  • 更简洁的审批制度;

  • 无需像银行贷款般提供适格的担保、抵押;

  • 无需填写冗长的KYC表格;和/或

  • 还款的缴纳期限、催收更具备弹性和柔性等。

 

也有部分企业侧重于“福利性”上,例如约定员工在企业服务超过一定期限后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在员工达成一定条件后可以将该笔贷款转化为绩效、奖金等。

 

员工的还款(Repayment)


大部分企业在《借款协议》中的常规约定是借款正常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也有些要求借款员工在约定的期限到期后(或到期前)每月还款或直接在工资中划扣。但正如笔者在首段中所述的内容,大部分企业的福利性借款实际是为了留住核心岗位的员工,因此除了约定的正常到期后还款外,对于其他特别约定的还款条款,往往会添加借款加速到期的条款和相应触发机制,例如:


1. 员工离职后应立即或在公司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2. 员工若有违反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和/或法律法规的情况,则应立即或在公司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和/或


3. 其他的特别约定,如结合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等。


合法合规性分析

(Validity & Compliance)


1.

福利性贷款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3] 、第一百五十三条 [4] 、第一百五十四条 [5] 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 [6] 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给员工的福利性借款可被解释为为了企业自身更好地“生活”和/或“经营”所需而提供的内部借款,因此借款本身是具备法律支撑的。


但需注意的是,1)若企业在《借款协议》成立时将年利率设置过高,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7] 的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8] ,即,若企业约定的年利率超过14.8%的,则员工在借款到期后若不愿偿还超出部分利息,即便企业和员工在《借款协议》中均是自愿约定了该年利率,届时员工就超出部分的利息向法院提起申请,法院仍是不予支持的。


2)若企业的大部分资金均用于提供员工借款,则该借款行为可能被视为或定义为是“营利性”而非“福利性”贷款。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机构若给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借款的行为是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因此《借款协议》可被定义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最终导致员工提前返还借款而企业承担违法责任的双“输”局面。

 

2.

资料审核阶段的合法合规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员工借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企业可根据企业内部规则及《借款协议》之约定,要求员工提供本文第一节所列的材料。


企业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员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因无法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但需注意的是,鉴于收集的信息涉及到个人信息,企业应同时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最少、必须” [9] 原则。

 

3.

放款阶段的合法合规注意事项


部分企业或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将福利性贷款的放款金额与工资同步发放。笔者在此不建议企业这样做,除了容易产生记账混淆之外,也会由此产生税务风险,笔者将在本文的税务专段中具体展开。


4.

还款阶段的合法合规注意事项


如本文第三节所列,部分企业会要求员工在借款期限到期后一次性还本或还本付息,亦或是在借款到期后,要求员工每月偿还部分借款的本金和/或利息。不论何种方式,员工均有可能在债务到期后无法偿还本金。企业或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可直接在员工工资、绩效、奖励、奖金(统称为“薪资”)中划扣,或直接采取划扣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企业为员工提供了福利性贷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且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解释,但该协议并不依此视为对员工劳动关系(或其他劳动、劳务等雇佣关系)的变更或修订。企业对员工薪资的发放依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10] 及第二十三条 [11] 的约定外,企业无权要求员工承担违约金,更无权直接划扣员工薪资的方式要求。


如果需要员工的薪资来抵扣,企业应按照正常的薪资发放流程将员工薪资发放到位,再以催收催告的方式要求员工还款,员工须基于自愿原则将全部或任意比例的薪资用于偿还福利性贷款的借款。


除了上述自愿还款,若《借款协议》条款中约定了企业有权在债务到期后随时划扣员工的薪资偿还贷款,并在对应条款中对划扣行为进行明确的“加粗”、“放大”、“标黑/红”、“下划线”或“高亮”等显著提示,是否就能随意划扣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12] ,用人单位除了以下情况,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


  •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 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和/或

  •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13] 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受到双重底线限制,即: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剩余的80%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如若员工在约定还款义务触发后仍未按期还款,则企业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由于相关法律基础明确、事实内容简介,往往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具体可参考如下案例:



5.

税务注意事项

    

税务层面而言,首当其冲的是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以下或简称“83号文”),有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83号文对于员工借款采用了较为严格的税务处理,从字面理解,只要符合条件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税务机关即可将该等借款视作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以“永续无息借款”的形式变相分红、发放工资的逃避税问题确实较为突出,83号文对此严格监管;但对于具有合理期限和利率的员工借款而言,83号文则意味着更高的税务合规成本。一方面,如果员工借款视同“工资、薪金所得”,公司将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员工也需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出申报,否则可能触发补税、滞纳金、罚款等责任;另一方面,对该部分个人所得税,理论上需按借款本金作为应税收入,无疑增加了交易各方的财务成本,并且该等成本与交易各方的实际所得并不匹配。


此外,在增值税层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故公司如免息借款予员工,需就该等借款视同有息借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触发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之而来。

 

结语(Conclusion)


企业给员工的福利性借款的初衷是好的,即让员工减轻了部分重大事项的资金压力,也在某种程度上盘活了企业的闲置资金。但不论是在资格审核阶段还是放款、还款阶段乃至“福利性借款”制度创设时期,其衍生的法律行为和权利义务均伴随着各种合法合规事项,企业和员工均需谨慎且理性地履行各自约定的事项。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随着大数据申报比对、金税四期等“以数治税”机制的不断深化,鉴于增值税已“视同销售”处理,无偿借款是否也可适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同样视同销售处理呢?这又是一个实务挑战。


[1] 笔者注:相关信息均来自于网络搜索引擎的结果。

[2] 笔者注:仅为本文撰写之目的,笔者设定为员工300人及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员工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员工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员工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8] 笔者注:央行在2022年1月20日公布的最新一年期LPR为3.7%,截至发稿日仍未变动。因此目前的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已从15.4%降低至14.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作者简介

张 玲

大成上海 合伙人

zhang.ling@dentons.cn


崔小晓

大成上海 律师

xiaoxiao.cui@dentons.cn


梁子劲

大成上海 律师助理

zijin.liang@dentons.cn



* 感谢蒲嘉杰老师在税务板块的热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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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与我们取得联络,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转载或引用时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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